高扬法治旗帜 推进依法治省

日期: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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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步伐。
  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引领下,青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奋力开拓、担当勇为,加快建设法治青海,并将于2018年1月五年任期届满,青海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也将如期召开。届时,全省目光将在这里聚焦、力量将在这里凝聚。
  这5年,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砥砺奋进,戮力前行,始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四个转变”为遵循,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三区”建设、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扎实推进立法工作,坚持需求质量导向,完善立法机制,突出立法重点,促进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相统一,有效发挥了立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截至2017年6月,共审议法规34件,通过21件,审查批准和修改、废止法规条例52件,作出决议决定18个,在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篇章。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使命责任担当,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更加自觉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
  2016年年初,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多年来党领导立法的经验,出台了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是开展立法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和根本遵循。
  5年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加强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认真落实省委有关重要立法指示,一些重要立法事项、立法工作中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都及时请示省委决策,从将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列入立法规划,到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从审议通过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到作出关于开展“七五”普法的决议等,积极主动、不折不扣地在立法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不断增强坚持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2016年,常委会按照中央和全国人大部署要求,遵循“成熟一批、批准一批”原则,依法作出决定,分两批落实了海东市和6个自治州的地方立法权,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市州人大常委会增设立法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加强立法培训,完善立法机制,稳步推进立法权行使,确保接得住、用得好。
  省十二次党代会报告提出,“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常委会认真贯彻省委决策,迅速部署实施,由常委会领导负责、相关专委会联办,主动向全国人大汇报,在省内外广泛调研,及时起草审议了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这是常委会2014年立项起草并初审、2015年审议通过的自主性、先行性、创制性立法,是全国第二部、藏区第一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在生态文明建设法规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特点,明确了规划管理制度、生态红线制度和考评监督机制,以法治支撑维护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推进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并由此开启了依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革发展的序幕。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强调,我们要立下愚公移山志,咬定目标、苦干实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所有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这是庄严承诺,更是奋进号角。常委会坚持把扶贫攻坚作为重要任务,积极履行使命责任。2015年7月24日,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明确了扶贫对象范围、工作机制、开发措施、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这是我省在实施精准扶贫方略、构建“大扶贫”战略格局背景下的首部农村牧区扶贫法规,从制度设计上力保打赢脱贫攻坚战。
  围绕建设更加富裕新青海,加强经济领域立法,经济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更加稳健   
  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建设更加富裕的新青海,使全省综合实力强起来,让各族人民过上有保障、有质量、有尊严的好日子,这是对发展大势的准确把握,更是对省情特征的科学判断。
  这5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着眼营造经济发展新环境,始终把经济领域立法作为不变追求和重中之重,紧紧围绕经济转型发展的目标要求和重大任务,调整立法方向,把握立法重点,为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发展保驾护航、增添动能。
  发展循环经济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国家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突破口,在《柴达木循环经济实验区总体规划》已获国务院批复的情况下,青海发展循环经济机遇宝贵、条件良好,加快循环经济立法势在必行。常委会着眼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战略,把保障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及时将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列入立法规划,积极开展前期工作,坚定不移推进具有青海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
  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具有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高、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等特点和优势。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旅游需求愈发旺盛,全国各省区市争先发展旅游业,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我省也不甘落后,召开旅游发展大会,出台促进旅游改革发展实施意见。常委会主动适应旅游改革发展新形势,及时启动旅游条例修订工作,助推旅游改革发展。2016年11月,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青海省旅游条例,此次修订主要对条例体例结构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对旅游行业的监管责任,加强文明旅游公益宣传教育,明确旅游发展与生态保护要求,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职责,增加智慧旅游服务建设内容,规范旅游门票价格和旅游客运安全监管等,有利于旅游业健康发展。
  5年来,常委会围绕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审议通过了青海省邮政条例、动物防疫条例,修改了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还修改了西宁市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和海北州水利工程管护等法规条例,审查批准了海西州旅游景区管理条例等。
  这些地方立法,为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建成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提供了有力保障。
  围绕建设更加文明新青海,注重民生领域立法,立法为民情怀更加凸显
  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建设更加文明的新青海,使向上向善、团结友爱、诚信互助成为全社会自觉,这是对青海发展的时代要求,更是对人民群众关切的积极回应。
  5年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着眼建设更加文明新青海,高度关注民生改善,一部部民生领域法规条例相继出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更加充实。
  物业管理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我省物业管理发育程度低,群众参与意识弱,亟待通过立法加强和规范。2015年3月27日,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从管理体制、区域配置、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管理服务、物业使用维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2016年9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形式多、分布广、业态杂、数量多、规模小、卫生差等特点,从监管体制、监管责任、经营行为、社会共治、风险预防、服务保障、处罚追责等方面作了具体规范和明确,使游离于法律法规监管盲区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从此有了法律依据,弥补了之前依法监管短板,使食品安全链最脆弱一环得到有效管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2015年、2016年,常委会还审议通过了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社会科学普及条例、防震减灾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献血法实施办法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等。
  围绕建设更加和谐新青海,强化社会领域立法,公平公正和谐氛围更加浓厚
  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建设更加和谐的新青海,使社会和乐、民族和睦、宗教和顺、人与自然和谐,这是在新的历史阶段提出青海发展的战略任务,更是实现青海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固本之策。
  青海是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共有53个少数民族(其中世居少数民族5个),2016年末全省常住人口593.46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47%。这样的省情特点,决定了在青海不谋民族工作不足以谋全局。
  这5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着眼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紧紧围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通过立法保障和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2013年3月28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至此,全省6个自治州全部制定了藏传佛教事务条例,实现了藏传佛教事务立法在我省民族自治州的全覆盖。围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常委会还审查批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和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审查批准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和黄南州、大通县义务教育条例,开展了我省宗教团体作用发挥情况专题调研。
  职务犯罪是腐败多发领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5年来,常委会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反腐倡廉部署,扎实推进预防犯罪领域立法工作,展现人大担当。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2013年7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这是本届常委会第一件自主性立法,明确规定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原则、范围、工作机制、重点对象、预防职责、预防措施、监督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以此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遏制职务犯罪,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5年来,常委会注重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从法律制度层面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强有力支持。2014年5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针对近年来选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基层民主发展趋势,进行制度设计和创新规范,依法保障全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力推进了村民自治深入发展,加强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2016年3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时修订选举法实施细则和代表法实施办法,作出有关选举时间、代表名额、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等决定,依法保障换届选举工作。
  司法鉴定是司法证明的一种手段和证据方法,在科学认定法律事实,保障调解、仲裁、各类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14年5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通过立法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扶持的法定职责,建立行政与行业相结合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厘清司法鉴定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确立解决重大疑难鉴定案件的方式和途径,畅通协调机制,规范鉴定程序,细化法律责任,体现了一定的创新性和前瞻性,是我省司法鉴定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其颁布施行标志着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此外,常委会还审议通过了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修改了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废止了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海东地区工作条例,审查批准了西宁市和有关自治州县关于控烟、消防、义务教育等方面法规条例,对引领实践、推动改革、促进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围绕建设更加美丽新青海,突出生态环保立法,美丽中国青海名片更加响亮
  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建设更加美丽的新青海,使山美、水美、人更美,成为美丽中国的亮丽名片,这是确定的青海发展的新方略,更是凸显青海生态战略地位的重大举措。
  我省是长江、黄河、澜沧江、黑河等大江大河的发源地,湿地面积达到816万公顷,占全省总面积的11.3%,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22.67%,是我国湿地资源大省,对中国乃至东亚生态环境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青海时强调,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保护好三江源,保护好“中华水塔”,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以强有力的制度保护好“中华水塔”,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是多年来贯穿生态环保立法的一条主线,也是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个亮点。
  这5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生态领域立法,依法履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大责任。
  5年来,生态立法节奏明显加快,立法成效日益显现。2013年5月,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这是我省的创制性立法,对湿地定义、政府职责、湿地保护规划和名录、湿地保护、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作出规范,明确了湿地保护责任单位、监督单位和湿地内禁止行为,从制度上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湟水河是青海人民的母亲河,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十分关注。2013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着重规范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预防治理、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等,强化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为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规依据。
  长期以来,青海湖是我省旅游的王牌景区和亮丽名片,享誉海内外,加强对青海湖景区管理,对于引领我省旅游改革发展意义重大。2014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景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了青海湖景区管理和景区资源有效保护、永续利用。2014至2016年,常委会还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审查批准了生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单行条例。为促进生态保护,绿化美化家园,常委会还作出了将青海云杉确定为省树的决定,废止了青海省重点农田保护管理条例。审查批准了西宁市和有关自治州自治县关于餐厨垃圾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城乡规划、野生枸杞保护、高原型藏羊保护、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森林草原防火、森林管护、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等方面法规条例。
  省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体会议提出,要以法治思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推进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强调,保护生态是青海最大的责任,必须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2017年年初,常委会按照省委要求,及时将制定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列入立法计划,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初审、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为推进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有效保护三江源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这些法规条例的制定实施,使省委生态立省战略推进步伐更加坚实、保障手段更加有力、发展成果更加显现。
  围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升立法质量,立法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发挥更加明显
  加强法治建设是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立法工作主动适应形势任务新要求,不断提升立法质量,引领推动改革发展,是法治部门和法治工作者的一项长期任务。
  法制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5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第一位,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并举,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扎实开展立法调研,深入论证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督促有关方面认真解决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了科技进步、未成年人保护两个条例“立法后评估”和节约能源、水土保持两个实施办法“立法回头看”,不断提升立法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始终坚持人大主导立法,把好立项关、起草关、论证关、审议关、表决关,选聘法制咨询组成员,成立法规统审小组,规范立法活动,立法质量明显提高。
  接地气、通民意,是立法为民要求的最直接体现。5年来,常委会确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暂行规定,12家基层立法联系点挂牌运行。完善人大立法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积极推进立法协商工作,将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草案作为立法协商项目,主动征求民主党派、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如在起草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过程中,仅征求意见达301个部门、单位和个人,共征集意见建议400余条,其中吸纳意见占意见总数的60%;在起草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过程中,首次采用网络问卷调查形式,了解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取向,确保立法反映人民意愿。
  加强立法队伍建设,持续举办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人大立法机构工作人员专题讲座、法制讲座、立法培训班等,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立法工作者的审议能力和法律素养。推进基层立法工作,有关专工委主动介入,加强对有立法权的州县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帮助提高立法人员的政治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5年来,常委会制定健全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的意见,修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规定,制定进一步加强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审查报批法规条例工作的意见,修改立法程序规定、调整完善2013年—2017年立法规划,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关于预算审查前听取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届意见建议的若干规定,审查批准西宁市、黄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作出关于开展“七五”普法的决议,牵头和参与完成了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向宪法宣誓制度等12项依法治省项目,推动法治青海建设迈出了新步伐。
  这5年,立法实践鲜活生动,改革红利充分释放。
  这5年,立法步伐铿锵有力,引领推动厚实有效。
  这5年,立法成效果实丰硕,社会各届普遍叫好。
  我们深切感到:只有加强党的领导,立法工作才能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只有坚持科学民主立法,立法工作才能行稳致远;只有完善机制制度,立法工作才能更加富有成效;只有坚持人民立场,立法工作才能更接地气;只有不断提高质量,立法工作才能保持旺盛生命力。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央和省委的坚强领导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履行使命责任、接续奋进担当,必将书写立法工作新篇章、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作者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