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出台

日期:201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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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经628日县十六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实施办法共十二条,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对宪法宣誓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实施办法规定了宣誓活动的组织。一是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二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三是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四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五是县人民政府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被任命的副科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六是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兰生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