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被提名推荐为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并当选为代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
如何保障人大代表的广泛性?
人大代表结构应当具有广泛性,这样才能加强代表和选民之间的联系,保证代表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在原有的保障妇女代表比例的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人大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基层代表的规定。
关于基层代表。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所谓基层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主要指在一线从事工农业生产的工人、农民,以及在一线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知识分子。
关于妇女代表。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妇女同男子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换届选举中,为了保证妇女代表的比例上届有所提高,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以及选民或者代表要多提出妇女代表候选人,特别是要提出优秀的妇女代表候选人。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谁来主持?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省一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由所在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选举委员会是临时性机构,选举结束时自行终止,下次换届选举时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新的选举委员会。
为什么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能同时是代表候选人?
为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如何做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推选任命工作?
选举委员会一般应由党委、人大、政府的相关部门中有一定选举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提出选举委员会成员人选建议名单,提交县级人大常委会依照程序任命产生。
选举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是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是确定选举日期。四是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是主持投票选举。六是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区划分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
目前在实践中,农村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比较多,城市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比较多,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有困难的,如属于退休居民、尚未就业、所属单位规模较小等情况,再按居住状况划分。
选区的大小如何确定?
选区的大小,即每个选区产生一名还是多名代表。一般而言,选区可分为单名选区和复名选区。单名选区又称单选区、小选区,是指每一选区只产生一名代表的选区。复名选区又称多名选区、大选区,是指每一选区可以产生两名以上的代表的选区。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因此,我国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实行复名选区制,即每一选区可以产生两名以上的代表,但有上限规定。
往届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各地的通常做法是,选举县级人大代表,在农村可按村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也可将几个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乡级人民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按分布情况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在城镇,原则上以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人口较多的街道办事处可划分若干选区,人口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与邻近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选举乡级人大代表,可按村民小组划分选区,也可将几个村民小组联合划分选区。各地应从实际出发,依法因地制宜决定选区的划分。
为什么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根据该规定,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划分选区时,不论该选区是城镇选区还是农村选区,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是指县、乡一级所辖的行政区域内,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所划分的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指每多少人选出一名代表,通过各选区的人口数除以该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数得出。“大体相等”是指“人口数大体相等”,而不是选民数大体相等。
实践中,一些区、县驻有大型企业、上级机关、高等院校、劳改农场等人口较多的单位,如果依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等的原则划分选区,该地区的大部分代表将来自于上述单位,客观上这些代表与该地区的联系不够紧密,有些地方在划分选区时,分配给上述单位所在选区的代表名额往往较少,造成该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多于其他选区。对于这一问题,需要各地总结经验,按居住状况和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进行合理安排。
合理划分选区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要便于县、乡同步换届选举工作的进行。第二,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要考虑选民与选区是否有较密切的联系。第三,要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
选民登记如何进行?
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但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不得重复登记。只要在第一次选举中对选区选民进行全面登记后,在以后的选举中,不再需要进行重复登记。每次选举前,在原选民名单的基础上进行“三增三减”,即增加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以及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同时减去死亡的、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迁出本选区的选民。
如何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选举机构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各地可以适当放宽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选的条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人口原则上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有条件的可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凡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对于已在现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人民解放军如何参加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根据人民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的规定,人民解放军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由驻该行政区域的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选区按该行政区域内驻军各单位的分布情况划分,选区大小以每选区选1至3名代表的规模确定。
华侨和台湾同胞如何参加县乡人大代表选举?
如果华侨和台湾同胞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期间正好在国内投资兴业、就学、办学或者探亲的,参加现工作地、原籍地或者原居住地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可行的。
选民在原选区参加直接选举后,还能否参加其他行政区域的选举?
选民在原选区参加直接选举后,因调离、搬迁、复员、退伍、大学生毕业、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人员,凡能确认选民资格的,可以参加新的行政区域的选举。
出国人员如何参选?
出国人员,包括中国驻外领事馆人员、援外人员以及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本单位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选举。
如何保障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选举权利?
被判处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罪犯、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可以在现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如何保障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利?
依照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为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政治权利,各地要严格掌握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的标准。凡属持续失去行为能力、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可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病发时应暂时中止行使选举权利;对于痴呆人员,凡属一般反应迟钝、能够表达意志行为的,应列入选民名单;无行为能力的,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如何提名产生人大代表候选人?
根据选举法规定,我国采取直接选举方式选举人大代表的,应按选区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自己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如候选人的个人经历、工作表现及议政能力等。代表候选人经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该选区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离、退休人员能否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只要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可以被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如何推荐代表候选人?
根据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既可以联合提出代表候选人,也可以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践中,一般采取联合提名的办法,也就是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经协商共同提出代表候选人。在直接选举中,一般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选举乡级人大代表时,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县级和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同时,选区内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是如何规定的?
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选民如何提名代表候选人?
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的选民为代表,选举结果有效。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代表候选人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区当选。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怎么做?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包括国籍,是否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是否在其他地方已担任人大代表职务等。对代表候选人提供的个人情况,选举委员会有责任进行了解核实。对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通报。
人大代表如何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我国选举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时,都要严格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实行差额选举,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实行差额选举。否则,依照法律规定,该选举结果无效。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中,每一选区一般只能选出1至3名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某选区要选代表3人,该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应该是4至6人。
直接选举中如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采取“三上三下”的办法,即首先由选举委员会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汇总,经审查后予以公布(上),然后交选民小组讨论(下);其次,汇总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召开选民小组长或选民代表会议,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并进行协商,缩小候选人范围(上);向选民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的情况和选民小组或选民代表会议协商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下);最后,将协商情况和选民对协商结果的意见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上),按选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下)。
公布第一轮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可否再提名新的代表候选人?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者增减。为保证选举的严肃性,第一轮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一般不应再提新的代表候选人。
为什么在直接选举中要规定预选程序,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进行预选?
在直接选举中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是指经过反复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还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了正式代表候选人人数时,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预选可以参照正式选举的程序适当简化,但必须保证预选的公正、公平。
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时应当介绍哪些内容?
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选举委员会在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前,代表候选人要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介绍情况要详细,包括本人的工作情况、文化程度、工作能力、议政能力、以及当选后的打算等。
为什么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其目的是为了选民自由地行使选举的权利。如果不分场合,甚至在投票选举时也不停地宣传,就可能使得本来出于让选民了解情况的宣传介绍,变为左右选民投票行为的攻势,不仅会妨害选民真实意愿的表达,而且容易造成选举秩序的混乱。为此,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怎样确定选举日?
选举日就是由选民投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日期,也是进行选民登记时依法确定选举年龄的截止日期。选举日的确定应根据换届选举工作的进展统筹安排,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确定选举日,还应考虑方便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活动,尽量避开农忙季节,选择生产间隙为宜。选举日一经确定,各选区必须遵守,并将选举日、投票站点等向选民公布。
使用流动票箱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一是流动票箱只能向因患有疾病、居住特别分散、交通不便等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或者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的人员开放;二是流动票箱一般应当有3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执行,其中2名监票人,事前由监票人验箱并加封上锁,选民写票、投票时不允许工作人员围观,更不允许工作人员代写、代投;三是流动票箱必须在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由监票人、计票人以及有关人员在场同时开箱,一并计票;四是对因特殊原因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需要选举委员会派工作人员带流动票箱登门而投票的,其家属或者亲友应事先告知选举委员会统筹安排。
选举人大代表时采用什么投票方式?
无记名投票也叫秘密投票,是指投票人在投票时,在选票上不注明自己的姓名,由自己亲自填写,而且可以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并由自己亲自投进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不得采用鼓掌通过或起立、举手、按电子表决器等表决形式。
委托他人代写选票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选举法规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委托他人代写选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委托人不具备填写选票的条件,如委托人是文盲或者是盲人以及其他不能书写的人;二是接受委托的人必须是委托人所信任的人,委托人可以委托自己的亲属、朋友、同事和任何自己信任的其他选民代自己书写选票。因此,选举委员会要为委托人写票行使选举权提供帮助。
选举时委托投票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选民在选举日因客观情况,不能亲自参加选举,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根据选举法规定,委托他人投票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委托他人投票是选民在选举日不能亲自到场投票,其原因不包括使用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和文盲等代写选票的人。二是委托投票必须有委托书,口头委托无效。三是被委托人必须是经过登记的选民,确认具有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否则委托无效。四是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五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如何确认选举有效?
选举是否有效,要严格依据选举法的规定,一是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在计算选票时,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二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过半数的选民包括直接参加投票的选民和依法委托代为投票的选民。选举是否有效,由选举委员会确认公布。
如何确认代表候选人当选?
根据选举法规定,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一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过半数选票的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二是如遇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既包括应选代表名额没有选满,也包括一个代表名额没有选出的情况;所有的候选人所得选票均未超过半数时,也要进行另行选举。
什么是再次投票?
再次投票,是指在选举中,代表候选人如果获得与会选民过半数选票,但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部分代表候选人所进行的重新投票,以确定最终当选者。
什么是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是指在选举中,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就不足的名额而进行的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的差额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另外,如有的非代表候选人得票多于正式代表候选人,在另行选举时,应当将其列入另行选举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什么是代表资格审查?
当选代表后,其资格并不自然生效,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还要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确保代表的选举符合法律规定。代表资格审查是指对选举产生的代表人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如果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则应予以公布,并发给代表证书。
代表资格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代表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选举中各个环节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候选人提名、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是否采用了差额选举的办法,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的当选票数,是否由得票多的当选,一个选区选出的代表是否超过了规定的应选代表名额,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代表当选资格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当选资格无效。
人大代表的资格由谁来审查确认?
直接选举产生的乡级人大代表,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县级人大代表,由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在此之前,选举委员会必须对各选区的选举结果进行核查,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县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在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前的常委会会议上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由常委会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公布代表名单。对于乡镇人大代表资格,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确认,并公布代表名单。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宣布个别代表当选无效,是否须经原选区选民同意?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或者宣布个别代表当选无效,不须经过原选区选民同意。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能否因代表有违法行为撤销其代表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选举中各个环节是否符合选举法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代表资格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当选资格无效。因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不能因代表违法而撤销其代表资格。如因违法行为而不适宜当代表的,可以由原选区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罢免。
为什么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
一是公民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违反了选举法平等的原则,与选举法、代表法关于“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的规定相矛盾。二是代表是通过直接选举或者间接选举出来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必须反映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利益和要求,一人兼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当两地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不利于切实代表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利益。三是我国实行兼职代表制,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责任重大,身兼“两地代表”无法保证代表依法履职。
如产生“两地代表”应如何处理?
为防止产生“两地代表”,要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做好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工作,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是否在其他地方已当选代表的情况,以便选举组织依法处理,也使选民了解情况,慎重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对于已经当选的“两地代表”,要按照代表法关于代表辞职的规定,由代表本人提出辞去其中一个职务。如果代表拒不辞职的,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原选区可以启动罢免程序予以罢免。
选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罢免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
罢免代表是选民监督代表最严厉的一种形式,只要代表失去了选民的信任,就可以罢免。罢免代表可以包括各种情况,代表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也有代表未能很好履行代表职责。罢免的理由可分为以下四种:违法犯罪,违反纪律,道德上有瑕疵,工作不称职。
在什么情况下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有两种情形:一是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是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如果代表所犯罪行较轻,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没有其他限制条件的情况下,代表资格仍然有效,代表仍然可以执行代表职务。对于刑满释放后需要恢复代表身份的,应把握两个限制条件:一是代表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消失后,如果任期已经届满,又没有再次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二是代表在被羁押或者服刑期间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代表资格终止的,自然也无法恢复代表职务。
选举单位在换届选举时没有选足应选代表,所余名额能否按出缺处理?
如果选举单位在换届选举时没有选足应选代表名额,所余名额不属于缺额,不能按补选程序选举。应当注意:一是已经当选的代表,如果被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未予确认的,其所余名额不属于代表因故出缺的情况,所缺名额不能按补选程序选举,只能按另行选举程序选举;二是补选人大代表时,换届后迁入本选区的选民、新满18周岁的选民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已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应当予以选民登记并公布,并都有权参加选举。
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是否可以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一般都是按选区或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地方组织法规定,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联合提名候选人,也就是说,代表可以在不同代表团之间征集联名。
正副乡、镇长是否必须从乡、镇人大代表中选出?
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因为正副省长,正副县长不一定都是人大代表,所以,正副乡、镇长可以是乡、镇人大代表,也可以不是乡、镇人大代表。
补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否也要实行差额选举?
根据法律规定,补选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既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具体选举办法,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补选是因故出缺的名额,对换届选举时没有选够的应选名额进行选举,不属于补选,属于另行选举,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哪些行为是破坏选举的行为?
一是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四是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罢免代表要求的人进行压制、报复。
什么是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是故意犯罪行为,构成该犯罪需满足以下犯罪构成要件:一是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组织、管理选举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被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应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和故意。四是犯罪的客观方面,破坏选举罪,一是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二是妨害选民或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破坏选举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人代工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