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 修订乡镇人大工作条例

日期:201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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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这是该条例自199012 28日实施以来的第四次修正。此次修正强化了乡镇人大及主席团的职权、细化了乡镇人大代表履职内容,为更好地发挥基层人大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提供了法律支撑。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不得担任乡、镇人民政府的职务;如担任上述职务,须辞去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职务。   

修改后的条例要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要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闭会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主席团每季度至少要举行一次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年还需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政府的主题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