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自贸试验区条例七月起施行

日期:201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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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获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已于今年71日起施行。

条例共九章八十五条,既落实了国家对4个自贸试验区的普遍要求,又突出了广东自留试验区的自身特色。条例从适用范围、管理体制、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高端产业促进、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粤港澳合作与“一带一路”建设、综合管理与服务、法治环境等方面对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作出全面规定。

条例规定,省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片区管理机构下放片区履行职能所需的省级,市级管理权限。对下放的权限,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省,市政府应当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