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

日期: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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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已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均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拒不处理乘客投诉的经营企业最少罚1千元,最高罚5千元。
  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三十米内的路段,摆摊设点、堆积物品或者停靠其他车辆,妨碍公共汽车站点的使用。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堆积物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法处罚;违反规定停靠其他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条例还要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监督电话,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乘客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未按规定处理乘客投诉,经营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被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