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宪法权威 保障宪法实施

日期: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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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已经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办法从全省施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宣誓誓词、组织机关、组织形式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立法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的适用范围、誓词内容和国家层面宣誓活动的组织机关、组织形式等作出了规定。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去年4月,省委印发的《青海省2015年依法治省工作要点》中,明确要求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高度重视办法起草工作,依照决定和相关要求,积极开展调研,并就有关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厅秘书局作了请示和沟通。同时,借鉴了一些已制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省市的做法,形成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各专(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市、州人大常委会等单位的意见,多次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在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方意见后于2016年1月14日表决通过。制定出台办法,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全省全面、规范和有效实施,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现实要求,也是依法治省的重要体现。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宣誓誓词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宣誓人员范围、誓词作了统一规定,办法使用决定中规定的宣誓人员范围和誓词。明确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
  宣誓誓词共70个字:“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二)规范宣誓活动的组织
  依据决定,办法对宣誓的组织工作主要分三种情形作出规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两院”分别组织。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三)宣誓的基本规程、宣誓仪式等规定
  宪法宣誓人员范围较广、情况各异、差别较大,许多具体问题难以简单地作出统一规定,办法只对宣誓仪式的一些基本事项作出统一规范,如宣誓人宣誓时应当右手举拳,宣誓场所应当悬挂国旗或国徽等。
  办法规定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作者单位:省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