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做好县乡人大工作的重要原则,强调要认真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依法治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从省情和实际出发的重要原则,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这是对县乡人大工作的全局性、方向性要求,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始终坚持,一以贯之。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核心要求,牢牢把握县乡人大工作正确方向。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的,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党的领导和执政,就是支持、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其主要实现途径和制度载体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色和优势所在,是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强调这一点,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当今世界意识形态领域斗争异常复杂,西方敌对势力大肆鼓吹“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横加指责、刻意歪曲,其实质是要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十四世达赖集团高调宣扬“中间道路”,极力干扰藏区干部群众的思想。在这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必须始终保持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要始终把人大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夯实党在多民族地区的执政根基发挥应有作用。
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方向,必须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县乡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把党委重点关注的、政府着力推进的和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作为依法履职的着力点,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确定的“131”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省“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和扶贫攻坚总体部署,找准自身优势与党委中心工作的最佳结合点,真正做到指导思想围绕中心、工作部署突出中心、监督重点紧扣中心。
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一本质属性,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地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人民的依赖、支持和拥护,始终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深厚力量源泉和牢固政治基础。人大工作的最大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县乡人大与人民群众具有直接的、广泛的、密切的联系,县乡人大工作能否接地气、得民心,县乡人大代表能否深入联系群众、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直接关系到人大在群众心目中的位置,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基。县乡人大和人大代表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及时了解群众所思所盼,善于从群众中汲取智慧,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千方百计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凝聚起最广大人民的智慧和力量。
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不断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要做好代表选举工作,切实加强党对县乡人大换届工作的领导,做好选举组织工作、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强化选举全过程的监督,把好代表的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真正把素质较高、愿为群众服务的代表选为人大代表。要认真总结经验,拓宽代表联系群众的渠道,拓展代表联系群众的内容,丰富代表活动形式,推进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让县乡人大代表更好地发挥直接联系人民群众的独特作用。要加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力度、提高办理质量,不仅做到件件有答复,而且要切实解决问题,让代表们看到实实在在的效果。要尊重代表的主体地位,积极支持、切实保障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各级人大代表要倍加珍惜广大人民赋予的政治权力,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持深入群众、贴近实际、注重实践,广泛了解社情民意,积极主动建言献策,努力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加快法治青海建设。推动法治青海建设,根基在基层。基层处于社会矛盾的前沿,近些年来的群体性事件往往是萌芽在基层、爆发在基层,县乡处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县乡两级面对面与群众打交道,国家法律贯彻执行的如何,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如何,县乡是“晴雨表”,也是人民群众衡量党风政风的标尺。在全面依法治省中,县乡既是法治青海建设的重要基础,又是法治青海建设整体推进的动力源泉和关键环节。我省现有46个县(区),369个乡(镇),强化县乡法治建设至关重要。要紧紧围绕依法治省的总目标、总原则、总布局、总任务和总要求,把法治建设贯穿到县乡发展各个方面和全部过程。
县乡人大处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第一线,加快法治青海建设,必须发挥县乡人大在依法治省中的“一线”作用。要认真做好法律实施工作,有立法权的七个民族自治县人大,要根据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注重立法质量,为县域发展提供坚强法制保障;无立法权的县级人大,要积极参与到立法项目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立法调研、执法检查等各个环节中,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要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风尚,结合人大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人大履职的过程成为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的过程,让法治意识、法治精神、法治信仰深入人心。
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组织原则,保障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行。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二者密切相关,缺一不可。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达到正确的集中;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只有实行高度集中,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它既能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意愿又有利于形成全体人民的统一意志,既能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又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实现广泛参与和集中领导的统一、社会进步和国家稳定的统一、充满活力和富有效率的统一,是胜利推进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既是我党的组织原则,也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就人大工作而言,坚持民主集中制,要正确处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做到依法履职、尽职尽责,但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保证各国家机关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正确处理好党委决策、人大决定和政府执行的关系,要科学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探索研究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坚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依法履行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努力提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水平,保障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要坚持民主原则,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在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会议形式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要坚持权力法定原则,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必须坚持从省情和实际出发这一科学方法,增强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来研究和解决问题,是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根本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胜利法宝。我省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县、区、市之间,乡、镇、街道之间,在人口面积、自然条件、发展水平、文化民俗等方面,情况多有不同。这就要求我们研究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问题时,必须把中央和省委的精神同本地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能搞“一刀切”、“简单化”。当前,谱写好中国梦的青海篇章,确保青海与全国一道迈入全面小康,是全省各族人民共同面对的时代主题和最大的省情实际。县乡人大要牢牢把握这个时代主题和现实要求,紧紧围绕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保生态、惠民生的实际,发挥好地方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监督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对县乡人大而言,监督是否有效、是否到位,关系到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决定着人大职能作用发挥。现在,有些监督议题针对性不强,有的议题监督不够深入,这就要求我们要确定好监督工作的切入点,紧扣全省工作大局、中心任务,选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加强监督的切入点、突破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关切。同时,要把握好监督工作的“度”,把监督“一府两院”工作同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结合起来,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信息化已成为时代发展的新要求。要进一步改进创新监督方式方法,通过推进基层人大信息化建设,增进监督工作与人民群众的互动,使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直达常委会和被监督者,提高解决问题的时效,使基层人大监督工作充满活力。□
(作者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坚持原则 统筹推进
日期: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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