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 拟制定产品质量条例

日期: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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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修订草案)》近日提请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继续审议。根据二审稿,今后,质监、工商部门实施监督抽检时花费的检验费;或将由财政承担,企业有权拒绝需要付费的监督抽查。
  二审稿删除了定期监督检验及其收费的规定,并增加规定,被检查人有权拒绝要求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监督抽查。
  原条例中“定期监督检验”依据的是1992年国家财政部和物价局联合颁发的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监督管理一章的规定来看,监督检查是政府部门的职责,而检验是检验机构的业务,检验视为检查服务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为规范检验行为,二审稿第二十六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对同一企业两次以上的监督抽查,不得连续委托同一检验机构进行。同时,在第五十—条中增加一款,落实检验机构对检验数据承担责任的规定。一旦出现违规行为,除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抽样人员,检验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面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