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分总则,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办理、检查督促及附则6个部分,共有28条内容。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范围、承接批转的机构、承办的机关或单位组织、承办的责任、办理的原则、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办理结果测评考核等内容。办法规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实行四级审核把关制。
办法规定,代表建议的办理采取日常办理和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府双重重点督办的方式进行,明确了办理时限、办理责任、协办职责和办结上报等事项,并更加重视承办部门的办理效果,明确规定代表对答复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办法对答复办理的复文也做了明确规定,必须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复文内容要实事求是,表述要准确,着力克服以往“你问我答”、“文来文往”等现象。同时,配套出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考核办法,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考核结果列入州直机关年度考核内容予以考核,以增强办理实效。
(马继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