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 拟立法加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日期: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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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务不公开或搞虚假公开的企业事业单位将可能面临最高10万元的处罚。《河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草案)》近日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表示,对不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必要加大惩处力度。

草案所称的厂务公开,包括企事业单位的企务公开、校务公开、院务公开、所务公开等,指企事业单位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向职工公开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反腐倡廉建设等事项,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草案明确了6种处罚情形: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未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未建立厂务公开制度或者应当公开的事项而未及时公开,搞虚假公开的;未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或者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职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拒不提交的;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的;阻挠工会依法开展民主管理日常工作的。

                                                            (李贝贝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