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牵引性,是现阶段推动全省科学发展与长治久安的重要抓手,是提高党在民族地区执政能力的重大举措,是推动跨越发展的必然要求。为认真做好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昂毛带领调研组,对全省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各州、县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的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青海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实施纲要》,全面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
各州、县把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作为政治任务和涉及全局的大事提上重要日程,建立“一把手”工作机制,抽调精干力量组建工作机构,层层成立了领导小组,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统战组织协调、各部门联动发力、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海南州要求“一把手”做到“四亲自”、“五带头”,即亲自谋划指导、调研宣讲、解决问题和督查落实;带头揭批十四世达赖集团反动本质、联系一项重要民生项目、狠抓一个创建典型、解决一件突出问题、进校入寺宣讲,体现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和班子成员认真履职的领导责任。各州、县根据新形势新需要,制定了各州、县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等。在协调配合、共创共建、目标考核、督促检查等方面综合施策,为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玉树州结合新玉树跨越发展的实际,提出了“努力把玉树建成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创建目标,从夯实四个基础、推进四个创新、构建四个体系、健全四项机制和初显四个成效,确保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高效开展。海北州成为全国首批13个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试点地区之后,确定了“一年强基础、两年创示范、五年再提升”的目标,把民族团结进步上升为自治州发展战略,制定了《海北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的意见》,率先出台了《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颁布实施,依法保障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二)深化宣传教育,切实抓好矛盾化解工作
各州、县从建立健全思想教育引导的长效机制入手,坚持“管脑子与管肚子”同步共进,按照“落实到基层、覆盖到人”的要求,把宣传对象细化为党员干部、宗教人员、大学生、中小学生、农牧民,分层施教,编印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抽调藏汉双语干部进村入户、入寺集中开展宣讲活动,切实抓好不同层面的思想教育引导工作。果洛州开展的“一讲三促”(讲政策、促改革、促生产、促和谐)和寺院法制宣传月活动,从提高各族群众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参与度入手,开展了群众听得懂、易接受的宣传活动,发放藏汉宣讲材料1.7万多份,政策法规读本4万册,干部职工受教育面达98%以上,寺院僧侣、农牧民群众受教育面达90%以上,宣传教育效果明显。同时,在政府门户网、广播电视和《果洛报》等媒介开设创建专栏,增强了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参与度和知晓率,共创共建的氛围浓厚。玉树州突出感恩主题。为全面展示玉树灾后精神家园建设成果,各级党组织积极行动,广泛开展以“敬一碗奶茶、送一桶酸奶、献一条哈达、唱一首赞歌、说一句感谢话”的系列感恩活动,先后举办了中央电视台“心联心”艺术团“情暖玉树”慰问演出等7项大型公益活动,积极打造了一批州级党性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展示了玉树灾后重建精神成果。一年多来全省农牧区收缴和置换非法地面卫星接受设备70多万套,解决了党的声音“落地”问题。通过思想教育引导的不断深入,牢牢掌握了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和话语权,进一步夯实了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省委、省政府把依法治理作为治青理政的有效形式,通过化解矛盾纠纷、加强法制教育、集中整治重点地区等有效措施,排查各类矛盾纠纷3.8万多件,调解成功率达94%,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一方面,把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依法治理的民心工程。主要是建立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省州县毗邻地区协作、重大矛盾挂牌督办和基层多元化解等长效机制,采取矛盾排查梳理、分类立项、登记造册、列表管理以及确定领导干部落实帮教责任和帮教等措施,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台账,从源头上有效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开展重点地区集中整治工作,实施“平安与振兴”工程,解决省际交界地区的突出问题,有力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全省7个县在青甘川边界地区采取州县乡三级联运的方式,深入推进重点乡镇、村社、寺院、学校和移民安置点的综合整治,有效地化解排查矛盾纠纷。班玛县在干部作风、基层组织、宣传引导等8个重点领域集中攻坚,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班玛面貌一新,“班玛经验”得到中央有关部委的高度评价。玉树州建立了与西藏昌都、四川甘孜等毗邻省区流动人口的双向管理协作机制;海南州同德县与毗邻县召开联席会议,分别签订睦邻友好协议、创建民族团结先进区友好协议,加强情报信息交流通报,增强毗连地区的团结协作,进一步深化了共建共创建共享的机制。
(三)抓基层打基础,让更多群众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省委、省政府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工作理念,明确提出了加强“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基本能力”建设工作,全面提升了基层基础工作。一是着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从省、州、县抽调干部支援藏区乡镇工作,把新增编制全部落实到藏区基层一线,提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村干部报酬补助、改善乡镇办公设施,并且整顿了一批软弱涣散的村社党组织。二是着力加强基础工作。主要是以省、州、县三级常委带队蹲点调研为切入点,各级干部走进群众、深入一线、掌握实情,积极开展机关干部联系基层服务基层活动,建立科学考核机制,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的执行力和落实力。三是着力加强干部的基本能力建设。加强干部的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和藏语言等培训措施,对干部进行大规模的培训,提高干部的素质和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同时,选派基层干部挂职,学习先进理念和经验,全面提升党在民族地区的执行力。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以来,全省每个村落项目资金达50万,共投资3亿元解决农村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各州县通过落实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农村奖励性住房、新农牧区建设、党政军企共建等多项措施,使更多的惠民政策落地生根,城乡面貌一新,农牧民生产生活水平明显提升。今年,省委、省政府为加快果洛州经济社会发展,对果洛的固定资产投资将达到77个亿,这些资金的投入将有力推进果洛的跨越发展历程。海南州同德县将投入40个亿,三年内用于扶贫攻坚规划的实施,一大批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好政策将兑现,县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目前,全省有74.2%的教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93%教职人员参加医保,还有5千多僧尼分别纳入农村五保、低保,广大宗教人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四)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增强寺院综合管理能力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省逐步建立了“三种类型、四个层级”的综合管理模式。各州、县为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一是制定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大力推广政务“一站式”服务模式;二是建立综合服务中心,提出下沉式服务模式;三是在偏远农牧区村镇,推行“村级事务代理代办”模式,形成“社区(村)﹢网格﹢住户”的网格化管理。通过社会管理创新,逐步向法制化、社会化、精细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有效提高了政府服务群众、联系群众、方便群众的能力水平。寺院管理体现了依法管理、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实施了共同管理、协助管理和自主管理三种管理方式,建立了依法、管用、和谐,符合省情实际的长效管理机制。选配1041名寺院管理干部,实现了“进得去、谈得来、融得下、能合作、管得好”的目标,提高了管理工作的效能。海北州门源县不断教育信教群众求同存异,在伊斯兰教群众中增强了民族团结、和睦相处、共同发展的认同感。
二、调研组的意见建议
调研结束后,调研组梳理了调研中反映的问题,主要有对创建民族团结先进区的重视还不够,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作为达标考核的问题,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有偏差,创建工作部门的力量和藏区稳定编制安排还需要从实际出发等,调研组建议:
(一)坚持把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我省提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对于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全面同步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是新时期新阶段不断推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繁荣发展的升华和实践。我省多民族多宗教的省情实际,决定了要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坚持不懈地在各族干部群众中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再宣传再教育再巩固再提高,牢固树立各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思想,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尤其是“一把手”要切实把创建民族团结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里,落在实处,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深叶茂,使党的民族政策、惠民措施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不断推动全省科学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方针政策。党的民族政策是民族团结进步的生命线。多年来,我省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取得积极成效。随着新形势的需要,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学习,提高正确领导和执行民族宗教政策的执行力,切实把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抓紧抓好抓实。一方面,必须遵循“民族宗教无小事”和“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生活上关心照顾”的原则,树立长期搞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任务和观念,避免时紧时松。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不是阶段性工作,应当是一项深入宣传,深入人心的事业。把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作为阶段性考核达标的内容,值得商榷。另一方面,我们有些部门、有些干部确实存在对民族工作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常识等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的现象。在看待或处理涉及民族宗教问题时,有片面性或处置失当,影响了民族领域的和谐稳定和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因此,建议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在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家部委来青调研考察工作和参加有关会议培训时,积极反映其他省区针对特定民族的拒住拒载特殊安检的问题,以引起中央的重视,纠正和查处这类事情的发展,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三)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基层基础工作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执政能力,重心在基层,关键在基础。通常讲“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说的是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作用。一是要加强民宗部门工作的力量。调研中,州、县民宗部门的工作人员少一直是反映最多的问题。由于我省基层工作半径大,群众聚居分散,民宗部门工作人员少,全面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有困难。因此,建议增加基层民宗工作部门的编制,切实加强民宗队伍的力量,保障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持续稳定得以落实。二是要合理配备宗教管理干部。要根据各州、县宗教活动场所数量不同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政策,合理配备驻寺管理干部。同时,要适时调整工作力量,使管理力量始终用于最需要的地方。三是要继续加强与周边毗邻省区的友好联系,以加强往来、深化了解、融洽关系、增进团结为目的,开展形式多样的共建共创活动,不断推动共创共建活动的深入进行,努力维护边界地区的和谐稳定。
(四)加强法制建设,依法保障和促进民族地区发展进步。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总结长期以来实践党的民族政策的成功经验,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权,注重研究新情况,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吸收到地方立法中,坚持“立、改、废”相结合,切实将民族事务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省政府要按照《实施纲要》的要求和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在省政府若干试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我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调研论证工作,尽早制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依法保障和促进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有关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有关方面改进工作。对不符合政策和地方实际的法规条文也要及时进行评估,并修改完善,确保民族宗教法规的有效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