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 出台志愿服务条例

日期:201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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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组织属于志愿者组织,不需要依法登记限制。同时,每年的35日为西藏自治区志愿服务活动宣传日。该条例从今年35日开始实施。

条例规定,志愿者必须提供本人真实、准确的基本信息。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制定志愿服务应急预案,并对志愿者身份进行核实。

条例明确,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有相当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而一审稿中表述为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活动的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作为奖励和考核依据。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投身志愿服务活动,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招聘人员以及学校招生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表现的志愿者。同时,各级政府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