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草案)》近日提请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为保证边远地区人民群众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草案加强了基层血站机构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临床用血需求,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依据本办法和国家《血站管理办法》设备血站,配备专业人员。草案鼓励个人和单位积极献血,对公民无偿献血累计800毫升以上的、单位连续三年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等七种行为将给予表彰奖励。各级政府将为一次性献血200毫升以上的无偿献血者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应给予献血者献血后一定的营养补贴和适当的休息。献血累计达800毫升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不足800毫升的,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三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