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查批准了《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条例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计入学术诚信档案;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五年内禁止其申请兰州市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条例规定,市,县(区)政府应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的机制,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以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兰州 出台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日期: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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