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监督的决定,明确对于被责成整改的,被审计单位不按期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大常委会将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撤职案。这标志着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在河北已形成合力,对审计方面的监督有了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为保障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效果,提高决定的可操作性,决定规范了审计整改报告监督流程,对整改的内容、时间,程序、措施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4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题报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时,省审计机关和选定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河北 立法加强审计突出问题整改监督
日期:2015-12-29
来源:《青海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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