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对法律、规章、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等形式实施监督。工作监督,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在工作中是否正确实施法律和依法行使职权,是否正确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正确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本文就人大常委会在工作监督中有效运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这一主要的监督方式,谈几点认识。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依据宪法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等规定,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明确规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内容程序和方式,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直接法律依据。2008年8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从监督依据、原则、程序、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对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作了具体规范。2013年12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试行)》,对有效运用询问这个监督法和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规定的询问程序、内容和方式进一步具体化,增强了贯彻实施监督法和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及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以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特点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人民代表大会一年召开一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全面工作报告,这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全面工作的监督,具有宏观性、整体性的特点。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日常监督,需要有相应的监督形式。这是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必须承担的法律职责。“一府两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力,也是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有效途径。这种监督形式的特点有:
具有经常性。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这就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召开六次以上的会议。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行经常性的监督,充分体现了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有利于加大人大监督的力度,将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的运作置于自己的经常监督之下。
具有针对性。“一府两院”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比较宽,特别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涉及对内对外的方方面面,因此,对于“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不可能做到事无具细、面面俱到,否则只能肤皮潦草,徒于形式。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经常性的监督需要在一个时期、一个阶段对“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重点和人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督,督促“一府两院”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工作,促进落实。
具有及时性。人大常委会在年内的各次会议上,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对“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和新出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实施监督,而不必等到下一年召开代表大会时才集中审议和处理,特别是一些影响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突发性社会管理和公共管理问题,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形式,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
具有实效性。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集中监督解决“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和突出问题,专题专项,目标集中,可以审议得更加具体,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工作要求,可以事先对该专项工作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视察或专题调研,还可以在听取审议时,开展专题询问和事后继续跟踪监督,直至见到实效。所以,这种专题性的监督具有更强的实效性。
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选题
从以往省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看,不同程度地存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议题了解不够深入,情况掌握不够全面,审议深度不够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常委会审议质量。因此,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报告必须在“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上选题,通过报告审议,生动回应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事项,更好地增强监督工作的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使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按照开展监督的频率,大体可分为三种:一是经常性的监督,即常年都要开展的监督,如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二是例行监督,即在特定的时间内必须进行的监督,如审查和批准决算、年中听取和审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等;三是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启动的监督,如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审议决定撤职案等。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本级“一府两院”工作的范围广、任务重。为了取得监督实效,推动工作落实,必须突出重点,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议题,确定听取和审议经常性监督的专项工作。
为了使专项工作报告议题选定规范化、科学化,防止任意性,保证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报告及时列入常委会议事日程,监督法第二章第九条对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确定途径作了六项规定。一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是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是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人大常委会确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途径不限于上述六个方面,其他渠道反映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新闻舆论反映、报道比较集中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审查批准决算等工作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问题,都可以作为确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所考虑的因素。上述确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途径,有一个显著特点,即突出“问题”意识。专项工作报告议题要根据“问题”确定,而不是一般地泛泛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个“问题”有三个特点:一是具有突出性,是各种问题中的重要问题,是主要矛盾的体现;二是具有集中性,是不同群体、不同方面共同反映的问题;三是具有普遍性,是广泛存在的问题,而不是零星的、个别的问题。根据问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有利于集中监督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根据问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际上也是把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所关心关注的问题、所要了解的事项融入到了专项工作报告。
四、深入实际形成调研报告
深入调研,形成报告,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工作。
一要深入调研精心准备“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监督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六条也同样规定了相关内容。这就要求“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要深入调研,认真起草专项工作报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总结成绩,分析问题,提出今后工作目标措施。
二要深入调研精心准备人大常委会调研报告。人大及常委会有关专工委围绕“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专题,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广泛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形成主题突出,针对性强的调研报告,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了解审议议题提供参考,做好审议准备。
“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人大常委会调研报告,既有共性又有区别。
共性在于:专项工作报告和调研报告,都是对同一项工作进行调研、检查和分析总结该项工作的成效和问题及下一步工作重点。
区别在于:一是标题区别。“一府两院”是专项工作报告,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和组成人员审议。而人大常委会是调研报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参考。二是角度区别。“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从自身对专项工作部署实施情况和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的检查分析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监督。而人大常委会则是从对专项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及代表建议意见的落实、社会效果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调研分析,是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印证充实和监督。三是措施区别。“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针对该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对策,而人大常委会调研报告,是下一步该项工作需要强化的建议和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准备
一是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本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第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其他工作机构根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建议,拟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后,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这就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必须于本年度底前,按照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六个途径了解的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二是深入调研专项工作。监督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视察、专题调查研究的具体事项,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承办。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的,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三是印送专项工作报告。按照监督法和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六、推动落实讲求效果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目的是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果,推进工作落实,其效果应体现在:
第一,“一府两院”从专项工作报告调研起草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第二,在常委会前征求意见时,根据提出的建议解决问题。监督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这些问题一般较为具体,针对性更强,对条件成熟的可立即解决。第三,人大常委会会后在办理审议意见时解决问题。这是体现监督效果,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环节。解决的问题往往涉及面广,制约因素多,难度也大。“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应认真负责地落实办理部门和具体负责人,明确目标要求及时限,并按程序和要求,将办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项报告,人大常委会印发组成人员审阅,必要时在常委会上进行报告,并向本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公布。监督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条第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因此,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转交后,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工委也要及时跟进,对交办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检查,形成专项报告,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一府两院”办理情况报告时参考。
总之,认真总结,不断完善,深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提高审议效果,增强监督实效,推进工作落实是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因此,一要选定好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围绕大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选题。二要认真准备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和每次常委会议题,及早深入了解掌握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情况,认真审阅专项工作报告和人大相关专工委的调研报告,为审议做好准备。三要回答询问。“一府两院”相关部门就专项工作深入调研,写出报告,并按常委会会议审议分组和日程安排,主要负责同志或相关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到各审议小组听会,及时回答组成人员询问。四要合理安排审议时间。科学合理安排常委会会议日程,确保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有足够的时间审议和询问。五要整理审议意见。详尽记录和整理审议中提出的问题及重点建议,由人大及常委会相关专工委讨论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转“一府两院”办理。六要跟踪监督。人大及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跟踪调研了解,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