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草案,广东省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对于地级以上市,其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也要进行宪法宣誓。
同样的,县(市,区)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市长,区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也要组织宪法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