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拟制定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日期: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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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近日被提请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办法草案提出,通过选举产生,任命或决定任命的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四级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根据办法草案,广东省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对于地级以上市,其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也要进行宪法宣誓。

同样的,县(市,区)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市长,区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也要组织宪法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