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须作专题报告

日期: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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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近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了对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作专项报告。

7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专题询问。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十二条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自治区政府要对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施行以来的突发事件采取适当形式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各项工作,适时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报告,进一步推动全区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