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 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日期:20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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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的《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就如何扶持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政策扶持机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该条例将于6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将认定的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为非遗传承人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为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创造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