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条例涵盖的生态规划与建设、保护与治理、保障机制、监督与检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地处我国内陆腹地的青海省,是接近欧亚大陆的中心地带,自然风光神奇旖旎,历史源远流长,民族文化丰富多彩。这里也是欧亚大陆上孕育大江大河最多的区域,著名的三大江河——黄河、长江和澜沧江发源于此,素有“中华水塔”的美誉。
青海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气候特征,造就了全球高海拔地区独一无二的大面积湿地生态系统,孕育了高原独特的生物源系,其基础性生态效益将直接维系国家的生态安全和中华民族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无可替代的生态战略地位。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构建了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就生态文明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由于青海特殊的生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生态保护曾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起草好条例草案,是我省立法工作的一件大事。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提出“生态立省”和“三区”战略,将生态保护作为对国家承担历史重大历史责任和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围绕党委工作大局,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是省人大长期以来坚持的立法工作指导思想,起草《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势在必行。
在接到省委批示后,省人大法制委、环资委相关负责同志迅速成立条例起草小组,并在省人大常委副主任穆东升,沈何,曹文虎的带领下,赴全国人大法工委、环资委汇报条例草案起草情况,听取指导意见。条例的制定起草过程前后历经5个月,曾先后向301个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收到各类意见建议400余条,吸纳率占意见总数的60%。
由于制定这部条例没有上位法的参照,目前全国也仅有贵州一省制定了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因此,我省制定该条例还处于探索、施行阶段。
穆东升副主任说,党的十八大提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一体推进、协调发展,足显生态文明建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由省人大自主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工作十分重要,也非常必要。在征求全国人大环资委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半年来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等工作,条例充分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和智慧。条例符合中央精神和我省实际,青海的生态文明建设十分重要,在全国处于战略地位,生态保护是一个关系全局的大问题,保护好、建设好生态,不仅仅影响青海,更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长远发展。习总书记先后6次对生态保护工作作出指示,提出要求。我们一定要准确领会中央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牢固树立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的理念,始终坚持一要保护,二要发展。多年来,我省通过退耕退牧,还林还草,以及开展生态建设工程,已经享受到了生态保护的红利,今后要坚持技术创新,努力实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提几点修改意见:一是制定这部法规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人民利益,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立法目的和相关内容还要再完善。二是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体会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必须强化法治理念,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并在条例中体现强化法治意识的内容。三是条例在文字表述上、前后内容衔接上要认真研究,如第三十八条在文字表述上应再精准一些,能明确的一定要明确。
邓本太副主任说,制定出台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大事、要事。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修改这个条例中要有高度、有深度,切实拿出管用的条款规范;要提高修改条例的立足点,结合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和省委骆书记在十二届七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把握重点,将生态保护和生态立省的理念融入全省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要提升修改条例的理念,重视和强化制度建设这个关键,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科学运行体制机制,切实建立和完善好相关制度,如平补制度、监测制度、评估制度等;要切实加强监督工作机制,使政府的各项工作监督到位、管用、有效,努力探索和完善群众及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监督的方式,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昂毛副主任说,在我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下,制定条例很有必要。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省委提出启动生态立法的建议后,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成立起草班子,全力开展草案起草工作,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不断修改完善,把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主张集中体现在条例中。条例结构合理、指导思想明确,但也存在原则性强、实施操作性不太强的问题。在生态保护尤其是三江源地区生态保护工作中,群众参与是非常重要也是很有必要的,条例中虽然提到了这方面的内容,但应进一步加强。同时,要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条例出台后,关键在于落实,这方面一定要抓紧抓好。
马伟副主任说,条例是人大常委会按照省委要求自主研究起草的第一部法规,经过充分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目前的条例内容丰富厚实,体例结构完整科学,对涉及到的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都用制度作了规范明确。总体上看,条例比较成熟,但还需进一步集思广益,不断充实完善。最近召开的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体会议,把坚持生态保护第一作为面向未来的战略抉择,确立了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的目标要求,为生态文明建设赋予了新的地位、新的定位、新的要求,这些精神需在条例中认真加以贯彻。提几点建议:一是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体会议把依法治省作为法治建设的主攻方向,把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依法治省的重要内容,条例中应该有这方面的内容和表述,就是严格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坚持严格依法办事,通过严格执法制止破坏生态行为,切实把生态保护第一的要求落实到规划编制、项目确定、环评审批、工程实施、企业生产、政府监管等各个方面,并在条例中充分体现这些内容。二是在生态保护区探索或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三是生态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的特点,需要有多元的主体协同推进,条例对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义务作出规定是必要的,但在表述上应把多处“政府应当”的表述再处理斟酌一下,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中实现政府、市场、公众、社会组织的主体作用,形成多元化的向心合力,通过市场配置要素,如利用市场机制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并鲜明提出市场、公众、政府、社会组织四位一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规定,形成四个方面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合力。要把构建生态文明文化体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注重引导、引领人们转变生产生活方式,提升生态文明素养,培养生态文明伦理道德观,形成绿色、低碳、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使生态文明建设立得住、根基牢、发展好。提几点修改意见:一是在第四条“空间格局”前加“工作理念”。二是第五条中的“最严格”、第三十八条中的“更加严格”的表述欠妥,法律中什么是“严格”“最严格”呢?应斟酌。三是在第十四条“环境质量”后加“提升”,或将该条修改为“强化对重要生态功能、资源集约和环境质量的约束作用”。四是删去第二十条中的“全省”、“本省”。五是在第二十一条“空间规划体系”前加“生态或国土”,并删去该条中后面的“国土空间”。六是第二十七条中“清理处置闲置土地”的表述不明确,我省土地资源紧张,浪费比较严重,应对土地二次配置。
曹宏副主任说,制定《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很有必要,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生态保护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生态保护已成为我省的第一要务。按照省委要求,由省人大直接起草条例,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数易其稿,确实不容易。条例作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总纲领,应该尽早出台。提几点建议:一是条例第十九条中对我省正在实施的生态方面治理规划作了规定,建议将我省各类自然保护区纳入其中加以规定。二是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对鼠虫害防治等属于技术措施的内容作出规定是否合适再斟酌,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角度出发不写为好。三是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仅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和组织提出了要求,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行为,请再斟酌。下一步在条例的操作性上作进一步完善。
蔡德贵秘书长说,赞同条例指导思想和框架结构,条例表述脉络清晰,层次分明,内容全面,文字精炼。条例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论述精神,体现了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体会议精神和我省当前及今后发展战略要求,切合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实际。制定该条例意义重大,十分必要,极为迫切。建议:一是第七条第二款与第四十二条重复,应删去。二是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内容应调换,先表述省政府,再表述各级政府。三是第十五条与第二十一条内容相同,应合并。四是第六十条第二款以条款形式固定每年都组织省人大代表视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过于具体,我的意见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视察和执法检查工作。五是删去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独立进行”。
满晓鸿委员说,制定该条例十分及时,也非常重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依法治国的决定,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体会议也作出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我省率先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意义重大。生态文明建设是促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选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是顺应人民群众期盼的必然要求。条例总体上比较好,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建议:一是第一条要进一步完善。二是在第二条“持续繁荣”后加 “低碳发展”。三是删去第五条中的“最严格”和第三十八条中的“更加严格”。四是将第十三条调整到第二十一条后面。五是将第十五条与第二十一条合并。六是删去第六十条。
刘同德委员说,青海的特殊生态地位决定了青海的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到国家的生态安全和中华民族的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立法一方面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另一方面也弥补了生态法律法规空白,有利于推进青海的法治建设。从今年6月份省委骆书记的批示要求,短短5个月的时间,条例初稿完成,这是人大立法实践的创新,体现了党在立法工作中的领导作用,体现了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体现了急用先立原则和立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同时也体现了部门之间的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建议:一是将第一条“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修改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二是将第四条与第六条合并为第四条,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节约优先、自然恢复、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善治原则,坚持区域分异与整体优化相结合、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市场激励与法治保障相结合,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建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三是在第四章保障机制后,增加“社会参与”作为第五章,推进社会参与、促进公众参与,通过立法形式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全民参与机制。应重点从完善公众知情权、公众的生态环境决策权和公众诉权等方面入手,建立全面规范的信息发布机制。同时应对生态环境教育做出明确要求和规范,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四是关于第十四条中的“生态保护红线”,应更细化一些、明确一些。五是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在内容上有重复,建议整合调整,合并成一条,系统表述。六是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进行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是不是合适?GDP不是一个科学的考核指标,围绕GDP目标形成了许多负面效应,现在已经不是主要的指挥棒。这些地区不考核,意味着其他地区还考核。总书记讲青海多几百亿有什么意义?实际上是让全省取消GDP考核。另外,我省2006年就提出在生态功能区不考核GDP。因此,建议删去。或者加一句:逐步将绿色GDP纳入考核指标。七是关于损害赔偿制度。条例第七十条提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这一条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要建立制度,其二是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建议将“建立制度”的内容单列一条放在第三章“保护与治理”。八是将第十九条中的“各项工程”修改为“各项规划”。将第二十四条中的“环保消费”修改为“绿色消费”。将第四十五条中的“归属清晰”修改为“产权清晰”。
乔正孝委员说,青海的生态文明建设要着重解决保护和利用的问题,青海最大的贡献和责任都在保护上,只有生态搞好了,才能抓住青海发展的基础。建议:一是将第九条“每年六月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月”改为“每年四月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月”,发动全社会力量来宣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二是第三十五条关于环境污染的惩治措施不够严厉,应加大惩治力度。三是在第六十五条中增加新闻媒体曝光的内容,加大监督力度。
朱春云委员说,青海是国家生态屏障,从这个角度上讲,应从如何保护好这块净土去思考,从更高的高度明确保护的主体是谁、生态红线是什么。建议:一是第二十六条中的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的范围是什么,需研究。二是对保护区已经造成生态损害的,如何治理需重视。要重点处理好生态保护与其他行业发展的关系。三是如何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再研究。四是有关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问题,应在条例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