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学习宣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为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认真学习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学习贯彻好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前不久,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这是在我国民族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重要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系统阐述了民族工作的方向和道路、理论和政策、制度和法律、工作和实践等重大问题,思想上的深刻性、政策上的鲜明性非常突出,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理论观点,为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是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献。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法律、基本制度,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民族工作的方方面面,大力推进法治的氛围,切实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做深做细做实。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其巨大优越性。周恩来同志在总结我国建立和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验时讲到:“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区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的民族到小聚居的民族,几乎都成立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这段话精辟地阐明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与特点。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在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遵循国家宪法的规定,各少数民族以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力,享有当家作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制度。它的基本精神是实现民族平等,反对民族压迫,促进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国家统一,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中国历史演进的过程,使我国形成了各民族在分布上的交错杂居、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正是基于这些因素,我们党确立了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形式,即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这一形式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共同纲领”中确定下来。纵观当今世界,苏东国家的解体、中东多国的战事纷争,很大问题是与民族问题纠葛在一起。与这些国家的分裂、战乱和纷争相对比,足以证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制度,它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有利于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有利于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是国家统一与民族兴旺的制度保障。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其巨大作用。素有民族自治地方“小宪法”之称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党的民族政策的集中体现,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为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这部法律强调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明确了民族地区的自治机构和自治权力,规定了民族地区自主发展经济的具体权利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帮扶义务。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集中强调了上级国家机关在经济发展方面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与帮助,在基础建设、金融投资、政策倾斜等方面加大了扶持力度,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和缩小与发达地区差距注入了新动力。2005年,《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颁布实施,填补了配套行政法规空白。一个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骨干、以国务院行政法规规章、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主要做法
(一)针对省情,抓好民族宗教立法工作。近十年来,委员会在审议审查法规条例过程中,坚持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为依据,坚持精而管用的原则,突出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审查批准的地方性法规2件,自治条例13件(修订),单行条例12件(其中制定8件、修订4件),废止2件,共计29件。内容涉及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宗教事务、藏语言文字、藏传佛教事务以及民族团结进步等方面。一是指导帮助自治州县修订自治条例。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订,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将自治条例的修订工作纳入了立法规划。委员会按照“加强联系、积极协调、提前介入、严格审查”的工作思路,对各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报送的自治条例(修改决定)和单行条例(修改决定)进行了认真审查。经过5年努力,指导帮助各自治州、自治县完成了修订任务。在自治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委员会牢牢把握了修订的重点难点,在自治地方的民族立法权,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使用,财政、金融、资源开发、民族贸易、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等方面,充实了一些新的内容,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修改后的自治条例充分体现了尽可能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这一立法目的和初衷。二是制定宗教法规条例。委员会根据我省宗教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把握我省宗教方面的立法需求,在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认真抓好宗教立法工作,先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了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6个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开门立法,深入开展调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反复修改斟酌,充分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这些法规条例的制定在全国尚属较早制定,有其鲜明的地方特点,完善了宗教事务法规体系,为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认真履职,做好法律赋予的监督工作。按照常委会监督工作安排,委员会坚持从省情出发,在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执法检查、述职评议、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督办、群众来信来访等工作,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在检查监督中,委员会把对重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结合起来,把全国人大的检查与委员会组织的检查结合起来,使检查监督工作有声有色,扎实有效。比如: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首次执法检查活动。这次执法检查以各级国家机关为重点,规模声势大,时间力量集中,检查不仅听取贯彻情况的汇报,又了解了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深度广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在我省取得了较大实际效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两个宗教”管理规定为主要内容的执法检查、述职评议以及近几年开展的代表重点建议督办等工作,都有一定规模和效果。每次检查常委会领导都亲力亲为,带领检查组深入到自治州、自治县、企业、宗教活动场所和农牧民家庭,了解法律法规和民族地区的困难和问题,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共商民族地区繁荣发展的大计。同时,把开展的系列检查工作变成了宣传党的民族政策,积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出主意、想办法的过程,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突出重点,深入开展调研工作。我省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做好民族宗教工作极为重要。近十年来,按照常委会和委员会工作安排,委员会先后组织调研组,深入各自治州、自治县、深入农牧区、深入艰苦边远地区,就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地区财政、教育、农牧民安居、生态移民、民族团结进步等重点工作开展调研,广泛联系各族群众,了解民生,积极反映情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修订后,委员会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来我省就民族区域自治法相关内容的调研12次。调研组来青调研,委员会高度重视,认真安排,工作到位,各州、县给予大力配合,全国人大调研组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每次调研组都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增强了委员会做好民族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今年以来,委员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抓住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30年的有利时机,在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穆东升,常委会副主任昂毛分别带领下,开展了规模较大的专题调研工作。调研组深入到自治州、自治县、农牧区、社区以及群众家庭开展调研,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倾听意见,为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民族工作当好参谋助手。
(四)尽职尽责,做好维护稳定工作。长期以来,委员会十分重视维护稳定工作,认真学习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牢固树立 “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自觉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为促进我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尽职尽责。一是拉萨“3·14”、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后,委员会及时召开专题座谈会,严厉谴责,旗帜鲜明地反分裂、反渗透。二是《反分裂国家法》出台后,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了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座谈会,表达了坚决支持和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坚持同分裂势力斗争的意志和决心。三是按照省委的安排,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赴玉树协助州委、州政府开展寺院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寺院社会管理工作,撰写调研报告,为省委管理宗教事务提供参考依据。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30年来,有效地维护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有力地保障了各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旗帜鲜明地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极大地促进了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随着我省民族地区城镇化、信息化、工业化的加速推进,传统的民族工作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也存在一些新问题、新困难。比如,民族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发展差距的进一步拉大,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民族地区资源共享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积极作为,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切实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依法促进各民族的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已经为新阶段民族工作规划了美好蓝图。我们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委“三区建设”战略,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线,抓紧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的力度。要把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应尽职责,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宗教观、文化观教育,使“两个共同”、“三个离不开”、“四个认同”等观念更加深入人心,筑牢各民族维护祖国统一、共同团结奋斗的思想。要按照常委会安排部署,把监督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常态化,抓住各族干部群众反映的普遍关心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精准发力,久久为功,务求实效,进一步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二是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没有少数民族群众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奋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可能实现;没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全面小康。因此,要切实转变观念, (下转第29页)(上接第26页)紧紧围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深入把握团结和发展两大目标,加强对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的调研,促进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制度化、精细化、法制化,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三是不断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规定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基本法,具体条款规定具有一定的原则性、纲领性,以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实施中就遇到操作难、落实难等问题。这就需要通过制定配套法规来增强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2005年,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出台,其中很多政策规定有所细化,这为我省制定相关配套法规提供了有利条件。我们要深入学习,提高认识,抓住新时期民族工作有利时机,紧紧围绕主要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实施纲要的要求,科学把握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抓紧抓好我省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把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