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多文化交融,聚居着回、藏、土、蒙古、撒拉等45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25.95%,是全国省会城市中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较高的城市之一。多年来,全市认真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积极开展民族团结先进区创建活动,努力构建和谐和顺和睦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民族工作基础逐步夯实,法制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幸福指数不断提升。
一、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切实维护民族自治地方合法权益
西宁市辖属的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于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近30年来,大通县充分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利,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族群众安居乐业,综合实力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加强。1990年4月制定的《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充分体现了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特点和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可操作性和稳定性,在保障和推动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继制定了林业管理、土地管理、义务教育、水资源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单行条例和决定,有力地推动了依法治县进程。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的宣传教育,以县委党校为阵地,将民族区域自治法纳入各类干部培训班的教学内容,使全县各族干部群众民主法制意识和行使民族自治权的意识不断增强。2011年,大通县被中宣部、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县。2012年,被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授予“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县”。2014年,被国务院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多年来,大通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各族干部群众谋发展、抓改革,促开放,综合实力得到显著增强。2013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突破百亿元,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突破5亿元,县属固定资产投资突破50亿元,各族群众生活水平进一步提升。在第八届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西部百强县排名中,大通县列第81位,在全国2002个县(市、旗)中列第488位。
——城乡面貌日趋改善。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等历史机遇,充分发挥民族地区、民族政策、民族资源等优势,先后实施了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农业、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城镇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道路、污染物处理、园林绿化等公用市政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
——社会事业蓬勃发展。始终把民族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不断增加投入,合理配置资源,切实改善教学条件,全县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健康发展。2000年实现了“两基”目标,2006年,在全省率先实现义务教育全免费。医疗卫生条件稳步改善,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面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工作扎实开展。加大民族文化资源的挖掘、传承和保护,精心打造民族文化品牌。大力开展民族节日文化活动,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全民健身活动。认真开展扶贫开发工作,2001年以来多方面争取国家、省市扶贫资金,认真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贫困村异地搬迁等扶贫项目,先后解决了12万人的生产生活问题。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始终高举民族团结进步旗帜,把坚持民族平等、促进民族团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县目标考核,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广泛深入开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教育,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组织实施民族政策法规进村、进社区、进寺院、进机关、进企业等活动,全面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模范社区、模范寺院、模范机关、模范企业创建工作,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政策观念和法制意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思想深入人心。全面推进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县、乡、村宗教工作三级网络。扎实开展维稳工作,以“平安寺院”建设为重点,确保了全县社会稳定。加大对清真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经营者的管理力度,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合法权益。
——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培养和选拔任用。不断加大少数民族干部配备力度,把政治上可靠、工作上敬业、作风上过硬、品德上服众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同时,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工作,少数民族干部整体素质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二、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市,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以来,西宁市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注重科学谋划,完善政策体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协调配合机制不断完善。制定出台了《西宁市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实施方案》、《西宁市贯彻落实全省创建先进区八项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等重要文件,提出“两年强基础、四年见成效、六年创先进”的工作目标,部署了8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和20项重点工作,明确了推进创建的“任务书”、“时间表”和“路线图”。全市上下把创建工作作为重要抓手,坚持“一把手”工程,树立“一盘棋”思想,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任务,制定实施意见,细化工作方案,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创建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将创建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切实保障了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贯彻落实。
——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氛围不断增强。始终以拓宽创建工作覆盖面和提高各族群众知晓率作为宣传教育工作的着力点,坚持经常性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面上教育与典型教育相结合,政策理论教育与现实教育相结合,分类指导、分层施教,加强对党员干部、宗教工作干部、寺观教堂管委会成员、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教育培训,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专家学者巡回宣讲、媒体集中宣传报道、宗教界上层人士正面发声、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课堂、编发民族学习资料、群团组织积极参与、群众自发宣传教育等行之有效的措施,拓宽了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在全市广泛营造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氛围。目前已有213家单位被省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为首批挂牌命名的示范单位。
——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制化水平不断提高。认真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不断完善具有西宁特点的宗教事务依法管理模式,进一步落实分级管理主体和属地管理责任,充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依法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合法权益。建立了领导干部联系宗教界人士制度,加强与宗教界人士联系,经常深入宗教场所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解决问题。不断完善涉及宗教事务的矛盾排查、协作联动、督导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管控措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实施信息化、动态化和科学化管理。认真解决一些宗教团体面临的实际困难,及时发现并调处宗教活动中的矛盾,保证宗教活动正常有序进行。与此同时,对非法宗教活动及时进行遏制,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妥善化解、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了宗教领域的长期稳定。努力做好面向宗教界的公共服务工作,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民族团结进步的内容,对宗教教义进行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正确引导宗教团体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益活动,为社会和谐发展和稳定做贡献。广泛开展了“十星寺院”、“平安寺院”、“五好清真寺”等创建评比活动,不断增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能力。适时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寺管会成员参加培训考察、开展联谊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宗教界人士素质。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和骨干力量,充分调动和发挥宗教界人士的积极作用。组织活佛、经师开展宗教界人士正面发声活动,深入寺院,结合宗教教义,引导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更多地参与到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当中。
——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稳步推进。全市创建工作把着力改善民生作为创建的重要举措,坚持“小财政办大民生”,建立健全民生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全市财政支出的80%用于民生领域。今年实施的10大类58项民生工程,着力点就是进一步推动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就业、住房等民生建设。落实扶贫开发整村推进专项资金,在全市16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在83个民族聚居村实施连片开发整村推进项目,有效改善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村容村貌。积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在8个乡镇64个土族村实施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项目,推动了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三、依法履行职责,做好重点工作
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是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今后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加深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理解和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权利,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很多规定落实不够。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充分认识新的历史条件下认真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各级国家机关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充分认识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在制定政策、开展工作时考虑和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权利,增强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切实保障法律得到有效实施,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进一步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功能就是更好地推动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各级国家机关都要按照法律规定,在财政税收、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采取更加有利于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努力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水平,不断缩小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切实让各族群众共享改革红利和发展成果,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迈进。
(三)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针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涉及各族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及时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得到认真遵守和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