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人大在民族区域自治中的作用

日期:20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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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年来,海北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优惠政策,依靠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深入推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创建、高原现代生态畜牧业示范区、特色工业集中发展区、高原生态旅游示范区等建设,进一步推动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进一步巩固,各民族间互相尊重、互相交流、互相支持,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各族群众生活水平明显提高。2013年,全州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15亿元,州县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98.25亿元,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达到5.78亿元,社会消费零售总额15.2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377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8795元,六大经济指标增幅均高于全省平均发展水平。同时,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使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使民族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这是依法治国、政治文明的一大标志,进一步维护了国家统一、社会稳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多年来,海北州人大认真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一是加强学习宣传,切实增强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努力提高人大代表、人大干部和各族干部群众学习、掌握、执行这部法律的自觉性,进一步加深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理解,掌握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好法律规定的义务,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优势和政策优势,切实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加强民族立法,保障自治州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注重民族特色和地方实际,突出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推动和引领作用,先后制定和颁布实施了21部单行条例,这些单行条例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具体化,把全州民族工作的成功经验制度化,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可操作性,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体现自治地方自主管理方面,制定了《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在保护国家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保障自治州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制定了《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在繁荣民族文化、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方面,制定了《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在保护和发展主导产业促进畜牧业稳定高效发展方面,制定了《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牧业基础设施管护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管护条例》;在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制定了《海北藏族自治州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顺与社会和谐方面,制定了《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这些条例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落实了党的民族政策,维护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地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推进全州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三是加大监督力度,进一步增强依法治州的自觉性。多年来,州人大紧紧围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和全州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维护法律权威,把法律监督的重点放在事关自治州改革发展稳定、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上,加大监督力度,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近年来,先后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自治州自治条例等20余部法律法规和单行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全面了解了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落实情况,促进了各项法律法规和单行条例在自治州的全面贯彻实施。

海北州人大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依法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着力推动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相关配套法规还不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些重要原则规定难以具体化等。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进一步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增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觉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力度,使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识到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许多重要条款都来源于宪法,是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原则规定和精神实质的具体化,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同时,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知识,准确把握民族工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工作布局中的重要位置,深刻认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的重要地位,深入领会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中的重要意义,深入理解着力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在实现民族地区发展与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把思想统一到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不断提高依法履职水平。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健全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部基本法,需要有多种法律法规与之相配套。为此,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正确地运用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科学制定立法规划,突出特色,注重质量,在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修改、完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方面做出积极努力。要增强单行条例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同时,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民族区域自治的各个环节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是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要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围绕自治州扶贫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围绕推动民族地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重点,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法定方式,切实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深入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党的民族政策贯彻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涉及各族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情况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全面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积极做好各项工作,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得到认真遵守和全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