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波澜壮阔、三十年沧桑巨变,在党的民族政策光辉照耀下,果洛藏族自治州各族人民团结一心、励精图治,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全州上下呈现出经济快速发展、民生持续改善、民族团结和睦、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大好局面。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果洛州有效贯彻实施
为深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今年8月,果洛州人大常委会在全州开展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广泛了解了全州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作为藏族自治州,自1954年建政以来,特别是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全州各族人民在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指引下,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认真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着力健全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确保了全州经济快速发展、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稳定。
——少数民族的民主政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使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得到保障。州政府州长和各县政府县长全部由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等,合理配备了民族干部,保障了少数民族依法管理自治州内部事务。与此同时,组织人事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一大批民族干部走上各级领导岗位,在推动果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少数民族权利、促进民族团结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当家作主和管理本民族、本区域内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利。全州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录、高校毕业生支农、支教、支医,以及在职干部培训等工作对少数民族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照顾。同时,各级党代表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也都依法选举产生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保障了少数民族参政议政的政治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府把加强地方配套法规建设作为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抓手,积极开展立法调研、规范立法体系建设、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在地方法规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已全面完成了《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及《果洛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等10部单行条例的立法任务;完成了《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等4部条例的修订工作;废止了《果洛藏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条例》1部;制定了《果洛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刚刚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果洛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果洛藏族自治州水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正在开展。通过多年的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了全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等诸多方面的管理思路和发展方向,既体现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优势和法制统一,维护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又为全州的经济繁荣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团结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少数民族社会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全州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势头良好,积极争取资金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中小学布局得到不断优化,少数民族学生得到良好的教育,“两免一补”、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学生生活营养补助等政策全面落实。各级政府认真实施《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切实加大了对藏语文工作的组织领导,州、县都相应成立了民族语文工作办公室,积极开展了藏语文研究挖掘整理和运用工作,作为果洛主体民族的藏族语言文字受到尊重,并大力推广使用。中小学藏语文教学工作扎实开展,《果洛报》藏文版正式出版发行,州电视台藏文节目播出质量逐步提高,州、县政府藏文门户网站建设逐步规范。近年来,州委、州政府组织全州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藏语文,将每名干部职工对藏语言文字的学习情况同年度考核评定优秀相挂钩,有力地推动了藏语文学习的扎实开展。此外,藏族文化得到发掘和尊重,精心打造格萨尔特色文化品牌,格萨尔文化(果洛)生态保护实验区已经文化部正式批复同意设立;藏族服饰、民族歌舞得到整理和开发,藏族医学研究成效显著;藏区牧民定居工程、党政军企共建、美丽乡村建设极大地改善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质量。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发展。自建州以来,全州上下深入开展群众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特别是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以来,全州坚持不懈地开展民族理论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三个离不开”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形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密切关系。全州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统一,坚决反对达赖集团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全州各族人民携手并肩,团结奋斗,聚精会神搞建设,凝心聚力促发展。
——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通过中央一系列利民强民政策的实施,特别是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三江源生态保护战略、加快青海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快果洛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出台,以及青川甘交界地区振兴发展和平安建设战略部署的启动实施,使果洛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呈现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的新气象。全州地区生产总值由1990年的1.6亿元发展到2013年的32.08亿元,增长20.05倍;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1990年的586.90元增长到2013年的4261.22元,增长7.26倍。2013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32.08亿元,增长率为8.6%;全州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达1.82亿元,增长率为20.79%,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完成48亿元,增长率为1.37%;完成州属固定资产投资49.42亿元,增长率为31.0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9595.63元,增长率为12.59%;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4261.22元,增长率为15.02%。全州185个纯牧业行政村组建了生态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两山、两湖、一沟、一长廊”的旅游发展思路已经确定,格萨尔文化展示园被列为全省文化名省八大工程之一,民用机场、高速公路、玛尔挡水电站全面建设,州内交通建设标准逐步提升,群众出行日益便捷,人畜安全饮水问题逐步得到解决,电网覆盖面不断扩大,廉租房、游牧民定居等保障性住房工程加快推进,高原美丽城镇、美丽乡村建设逐步推开,有力改善了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了基础保障能力,全州城镇化步伐进程进一步加快。对口援建工作不断深入,国家确定上海市以年财政收入的0.62‰并逐年递增8%作为对口支援果洛的投资标准,对口支援工作机制逐步完善。
二、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果洛州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个别部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位及作用认识不足,执法过程中需给予自治州政策倾斜、优先照顾时,过于强调部门的业务管理职能,偏重于区域的平衡发展,对自治州民族区域自治的特殊性不够重视,致使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落实不到位。
(二)自觉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意识不强。一些上级国家机关将民族自治地方视为一般行政区域,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不高;有的部门在实施政策时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没有因地制宜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差异和实际情况,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群众获得的实际利益有限,执法守法的积极性不高,自觉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社会氛围尚未完全形成。
(三)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政策倾斜和照顾落实不够。运用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争取利益空间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不足。有些单位和部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学习不够、研究不深,运用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向上级争取利益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不够,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效果。
(四)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行使不够充分。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的主观能动性有待提高,对国家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不够深入,把握不足,依法行使自治权所采取的措施不够、办法不多,结合民族特点和自身实际,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央的民族政策运用于实际工作的能力不强。
三、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
3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法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根本利益的一部法律,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证。党的十八大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对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了重要部署,为民族工作沿着法制化轨道继续前进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总体部署和安排,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绘制了宏伟蓝图,提供了法治保障。作为少数民族地区,我们更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政治优势,为促进果洛加快发展和社会稳定,推动全州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做好各项工作。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基本要求,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在民族工作中的法律保障。我们一定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可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把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上来,不断开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局面。
(二)切实加强宣传教育。运用各种形式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民族法制观念和法律法规意识,是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全面贯彻实施的基础和前提。当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在各族群众中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教育,使“两个共同”、“三个离不开”、“四个认同”等观念深入人心,使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成为全州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使全州广大干部群众筑起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坚固长城。
(三)用足用活用好民族法律法规政策。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研究国家推进西部大开发和新阶段扶贫攻坚的有关政策以及在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发展等方面对民族地区实行的优惠政策,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体现民族特色的政策和措施,积极争取提高对自治州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比重,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大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保等方面民生事业,促进自治州加快发展,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四)切实抓好自治州人才队伍建设。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关键在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资源开发,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群众整体素质,大力培养适应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门人才,造就一支既德才兼备、勤政廉洁、联系群众,又门类齐全、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民族地区各族干部队伍,使他们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科学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