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专题询问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昂毛、曹文虎,秘书长蔡德贵及委员出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何主持,副省长刘志强列席。
户籍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也是事关全省大局的重要工作。作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户籍制度改革对于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保障农牧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人民生产生活水平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省委、省政府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高度重视,近年来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有力地推进了全省户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把听取和审议户改工作情况报告并进行专题询问,列入今年监督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9月上中旬,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深入西宁、海西、海东等地,调研户改工作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调研结束后,调研组认真进行总结,对专题询问工作深入研究。今年9月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向常委会组成人员、省户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发函,征求对我省户改工作的意见。同时,在全省范围发放1600份调查问卷,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所有意见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认真研究,并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起草了调研报告,对省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11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刘志强副省长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分组会议对报告进行了审议。27日上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齐聚一堂,就我省户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了专题询问。
张建国委员率先提问:户改工作全面启动三年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请问这项工作目前进展情况如何,存在哪些主要问题,下步有何打算?
省公安厅副厅长刘天海回答: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开展三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今年10月底,全省已有22.11万户77.98万人办理了转户进城手续。从转户数据看,主要呈现四大特点:一是城镇居民户籍人口较户改前提升13.19%,占到户籍人口总数的43.28%,达到247.18万。二是本省籍人员占到总数的97.06%,达到75.69万人。三是农牧民群众占到92.35%,达到72.02万人。四是海东西宁海西三地占到93.61%,其中海东32.8万占42.05%,西宁27.27万占34.97%,海西12.94万占16.59%。
这些数据,清晰地展示了改革的成效:一是调动了农牧民群众转户进城的积极性,本省籍农民成为改革最大的受益群体。二是促进了城镇化的稳步实施,推动了农牧区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向城镇有序集聚。三是提升了社会管理服务水平,有26.6万流动人员办理了居住证。四是推进了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工作,全省六个自治州有6.19万户17.92万名群众转户。
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已从单纯的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向统筹城乡发展、完善配套政策、保障群众权益的方向转变,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主要表现在:一是我省绝大部分中小城镇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难以满足群众就近就地上学、就业、居住、养老等现实需求。二是从省内城市空间布局、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及经济发达程度看,西宁、海西、海东三地优势明显,农业转移人口主要向这几个区域聚集,给这些城市的承载力带来较大压力。三是城乡就业、生活水平差异明显,大多数农村转移人口就业技能不高,岗位不稳定,收入有限,短期内扎根城市、转变身份确有困难。四是宣传工作针对性不强、广度深度不够、方法不通俗,一些群众心存疑虑,甚至误解。五是户改政策衔接配套不够紧密,且落实不够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牧民群众转户的积极性。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此次人大专题询问工作,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继续根据青海区域间、城乡间发展差异大的实际情况,适度放宽西宁市区落户政策,大幅放宽海西州城镇落户政策,全面放宽省内其他地区城镇落户政策,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政策,把改革风险降到最低。二是进一步加大投入,为改革提供支撑。三是进一步保障民生,维护转户群众合法权益。四是进一步深化宣传工作,营造更加和谐热烈的舆论氛围。五是进一步明确工作节奏,制定更为有序的改革实施路径。
王小娟委员问:我省推进户改以来,大量的农牧民转为城镇居民,需要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规划等方面统筹考虑,从项目安排等方面提供支持。请问在这些方面相关部门是如何考虑的?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悦现回答:一是加强产业规划和政策引导,提高产业支撑能力。通过组织编制《柴达木循环经济实验区主导产业体系规划》、《青海省“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青海省东部城市群产业发展规划》等一系列规划,积极推进我省产业结构升级改造、积极培育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加快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新格局,壮大我省经济实力,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
二是积极推进城镇化发展,增强城市承载能力。按照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城镇化发展有关部署,尽快完成青海省城镇化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积极推进我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和体制改革,完善城镇体系和城市布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推动产城融合和城乡一体化。另外要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明确城市建设目标,发挥好规划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引导作用。
三是着力抓好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抓紧筹划、储备、实施一批市政道路、供排水管网、集中供热、垃圾污水处理等城镇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进一步提高城镇综合服务水平和承载能力。
四是积极拓展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做好建设资金的筹措落实。做好与国家相关部委的沟通衔接,加大中央对我省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统筹好省级各类资金,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倾斜安排。积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营等多渠道资金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黄克谦委员问:省政府的户改政策作出保障转户农牧民权益的一系列双轨并行规定,就是通常说的“四件旧衣不脱,七件新衣照穿”。落实这些户改政策,保障转户农牧民权益,需要进一步优化各级财政分配关系,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撑。在我们调研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因当地财力问题无法同省上的部分户改政策有效对接。请问对此是如何考虑的?
省财政厅副厅长张善明回答:我们将按照全省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一是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合理界定省与市(州)的事权和支出责任,调整完善省和市(州)的收入划分,加快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二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平稳增长机制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支持增强基层政府自主统筹安排资金的能力。三是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既定的相关民生政策,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有关民生政策落实到位。四是积极探索户籍制度改革后各级政府间民生政策资金投入分级、分类承担机制,督导各地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强化基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责任,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李永华委员问: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条件是依据居民户籍性质分类设计的,随着户改工作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牧民群众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但目前我省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甚大,虽然我省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政策,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部分符合低保条件的农牧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尚未享受到城镇低保,对此各地群众比较关注。请问如何考虑解决这个问题?
省民政厅厅长罗松达哇回答: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逐步加以解决。一是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对低保政策的落实,特别是加强对各地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转户农牧民享受城镇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转户农牧民落实低保政策,实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动态管理。加快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和信息化平台建设,通过与银行、证券、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开展救助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信息比对,加大低保动态管理力度,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农牧民及时纳入到城镇低保,实现应退即退,应保尽保。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培训。进一步做好低保政策的宣传工作,让转户农牧民了解掌握申请城镇低保需要具备的条件,同时加强对各级民政低保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
张国生委员问:我省的新农保缴费档次是100元—500元,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是100元—1000元,比新农保多5个缴费档次,户改以后,这两种保险之间如何转换和衔接?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到企业务工,解决这部分人的养老问题,关系到户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问对这些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协调解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苏全仁回答:农民转户成为城镇居民以后,参加养老保险有三种选择:一是在城镇就业的,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我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可以按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领取基本养老金。原新农保关系可以暂时封存,待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再转移接续。二是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条件,从100元—1000元10个档次中,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农民转户后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选择范围比转户前还要多5个档次(600元—1000元)。原来的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可转移接续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85元+个人账户储存额÷139)。三是转户后没有在用人单位就业,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确属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低保户、特困家庭成员)的,参保缴费后还以可享受70%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农民到城镇各类企业务工的,不管他是不是转为城镇居民,企业都要为他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并且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务工农民原有新农保关系暂时封存,待国家出台相关的衔接办法后再转入。
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公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政策正式出台后,新农保、城居保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就可以跨制度“衔接互认”。
谢琼委员问:按照我省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转户农牧民全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请问如何解决进城落户农牧民家庭的住房问题,目前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牧民保障性住房的落实情况如何,下一步有什么思路和措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岳宏回答: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转户农牧民家庭的规模将会不断扩大。为巩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取得的成果,我们将以建立转户农牧民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常态化机制为目标,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增强住房保障能力,加强协调指导。下一步继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明确相关标准、条件和程序,完善以申请、审核为基础的住房保障审核管理制度,将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转户农牧民家庭全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覆盖范围。在即将出台的《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上述相关内容。对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转户农牧民家庭,按需建设,应保尽保。同时,加强政策指导,畅通渠道,保证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按照《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中涉及转户农牧民家庭住房问题,通过会议、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再安排、再部署,就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政策提出明确要求。编印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宣传材料,向转户农牧民家庭进行政策交底,对申请、办理程序进行广泛宣传,使住房保障政策家喻户晓。三是采取多种方式解决转户农牧民家庭住房问题。按照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确定不同的保障方式,不同条件的转户农牧民家庭,申请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在2013—2017年期间,重点对城中村及城边村的棚户区进行改造。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采取国家补助、地方政策扶持、个人出资等方式推进新型社区建设,通过对城镇保障性住房、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危旧房改造进行项目整合,加快整村连片的改造整治。同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农牧民家庭进城购买商品住房,鼓励城中村、近郊村农牧户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宅基地、农房置换城镇住房,落户城镇居住,多渠道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申红兴委员问:户改以后,对转户农牧民的医疗保障和公共卫生服务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成效如何,今后如何更好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进京回答:户改以来,省卫生计生委认真贯彻省政府有关户改工作要求和文件精神,主要在三个方面制定了配套政策,采取了积极措施,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是:第一,在医疗保障方面。省卫生计生委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使转户的农牧民享受到了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目前已经实现了“五个统一”:一是筹资标准统一,不论是城镇居民医保还是新农合,年人均筹资标准统一达到470元。二是最高支付限额统一,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 分别由原来的8万元和5.5万元统一提高到10万元。三是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统一,参保的城乡居民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600元、300元和1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70%、80%和90%。四是大病保险政策统一,全省参保参合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超过5000元的,均纳入大病医疗保险给予再次报销,报销比例为80%。五是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药品目录统一。截止今年9月份,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6%。
第二,在公共卫生服务方面。我们进一步加大了三个项目实施工作力度。一是“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每人补助500元。二是“ 两癌(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项目,每人年均补助260元。三是“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人均补助12元。上述三个项目在实施期间,既便是转户农牧区妇女继续享受,待遇不变。
第三,在计划生育政策方面。主要制定了5个方面的政策规定。一是转户后农牧民在5年过渡期内,仍然享受农村牧区生育政策。二是转户后农牧民在5年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农村牧区利益导向优惠政策。三是转户后农牧民在5年过渡期内,仍然享受国家规定的13项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是转户后的农牧民继续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五是转户前的农牧民,如果出现超计划生育,仍然按照原户籍所在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按照人大常委会、各位委员和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为转户群众提供良好的医疗保障、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不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向前发展。
张爱军委员问: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转户农民在城镇接受教育的需求持续上升。请问如何在户改中加强教育布局,统筹教育资源,满足各地城镇不断增长的就学需求?
省教育厅厅长王绚回答:为适应城镇化发展、满足流入人口子女就近入学需要,我们在加强教育布局、统筹教育资源上做了以下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
一是教育规划与城乡规划建设相适应。目前全省有中小学1615所,其中城镇中小学校525所。在近几年的教育项目规划中,我们重点考虑全省撤乡建镇、撤地设市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按照“州办高中、县办初中、乡办小学、村办幼儿园”的原则,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教育发展规划,推进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校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科学、合理规划教育布局,加大教育资源投入,总投资97.17亿元,实施了全省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其中70%以上的资金投入到人口较密集的城镇学校建设中,改善了城镇学校办学条件。
二是全面加强学校标准化建设。2012年省政府投资48.16亿元正式启动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对布局调整后的中小学校全面实施“装备达标计划、温暖校园计划、阳光校园计划、美丽校园计划、实践场所计划”,满足全省城镇化进程和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求,促进城乡、区域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我们还将大力实施学前教育项目工程、特色普通高中建设工程、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作、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提升城镇化学校办学水平,确保包括流入人口子女在内的适龄孩子同等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三是完善流入人口子女接受教育的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城就业农牧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流入人口子女到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2011年省教育厅制定印发《关于户籍改革后确保新落户人口和暂住人口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保证流入人口子女享有与当地居民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政策的基础上,2013年我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学生资助有关政策的通知》,将流入人口子女全部纳入学校经费保障和学生资助政策范围。
李业奇委员问:农牧民群众尤其是“城中村”的失地农民转户后,由于就业技能不足,就业困难。请问相关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对转户农牧民开展的就业培训效果如何,下一步怎样推进?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苏全仁回答:下一步我们要重点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完善就业政策。重点开展《青海省就业促进条例》立法调研,加强就业政策与产业、财税、金融等方面政策的协调,更好地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效应。二是继续加强技能培训。进一步整合全省职业培训资源,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着力组织开展就业前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转户农牧民就业能力。三是继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就业政策,引导劳动者树立市场就业观念,采集和发布就业信息,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四是继续做好维权服务。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快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全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刘华芳委员问:土地问题是农牧民始终最关注的问题,做好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是推进户改需要解决好的重要方面。请问在户改工作中如何进一步做好农牧民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省农牧厅副厅长孙文龙回答:今后我们要从四个方面进一步抓好农牧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一是健全服务机制,抓好管理服务。要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服务平台的功能,完善服务手段,细化工作流程,健全工作制度,提高服务水平,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纠纷调解、档案管理等项服务。特别是要完善两个制度,一个是流转登记储备制度。以乡镇、村为单位,建立流转登记储备制度,摸清流转基数,及时发布流转供求信息,实现流出与流入的有效对接;另一个是合同管理制度。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统一按照我厅制定的《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督促土地流转的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办理因土地流转引起的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重新订立等工作,并根据流转土地的基础设施条件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土地流转指导价格。二是加快确权步伐,维护承包权益。我们要认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改革任务,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度,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为户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农民流转承包土地解除后顾之忧。三是抓好调解仲裁,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要根据农业部制定的《西部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抓住机遇,积极争取资金,通过项目建设,全面改善仲裁机构办案条件,促进纠纷调处工作按仲裁工作流程规范开展,提升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能力。同时,强化仲裁人员培训,提高仲裁人员素质,努力做到调解仲裁工作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调解仲裁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加快形成“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流转纠纷,保证土地流转合同中权利及义务的顺利履行,依法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四是要加强宣传引导,规范流转行为。
联组会议结束时,副省长刘志强代表省政府郑重承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对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制定了路线图,将户籍制度改革列为核心内容之一。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及省人大这次会议的要求,全力以赴,认真组织实施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一是进一步完善户改配套政策。随着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在原有制定出台的政策框架范围内,深入调查,认真研究,针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出台和细化相关配套政策,使基层推进工作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二是省人大这次会议上对户籍制度改革进行了专题询问,省政府相关厅局做了答复和承诺,我们将对作出的承诺进行逐一落实,并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相关落实情况及时提交省人大依法开展监督。三是这次专题询问工作中,省人大代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指出了户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要对这些意见建议认真梳理分析,本着对省人大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户改工作负责的态度,在实际工作中切实研究解决。”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这次常委会会议结束之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常委会专题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将转交省政府研究处理,并对研究处理情况和应询承诺事项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取得实效。(执笔: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