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 拟制定动物防疫条例

日期: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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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近日审议了《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不得污染环境。同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

草案对无害化处理工作中的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对饲养环节发现的病死动物,要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公共场所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理。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疫病监测采样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