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预防职责、预防措施、监督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六章三十条。它的出台对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法背景
为适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管理、从初级形式到系统全面预防、从检察机关的部门预防向与社会预防相结合转变的需要,推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化建设,2012年8月,省委常委会在听取省检察院关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汇报后,要求切实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根据省委的要求,本着“急用先立”的原则,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将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及时启动立法程序,组成立法调研组,赴我省部分地区进行立法调研,征询意见建议,同时深入研究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思路和对策。在认真考察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启动我省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工作,通过精心安排部署,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研论证,草拟了条例初稿,并广泛征求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44家成员单位和全省检察系统的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为条例草案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5月初,召开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政法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对草案稿进行了深入研讨,进一步理清了思路,形成了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共识。同时,将条例稿印发西宁市和6个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征求了意见。条例草案稿经过多次会议审议后,一致认为草案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我省实际,框架合理,结构严谨,内容详备,切实可行,已基本成熟。决定报请主任会议同意,将该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立法的必要性
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是一切腐败现象中危害最大的腐败,腐败现象的蔓延攀升,将直接威胁国家政治的稳定,危害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那些发生在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要求加强法治建设,有效遏制职务犯罪。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制定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反腐败部署,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举措。
多年来,我省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依法惩处了一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腐败分子,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存在机制不健全,各部门职责不清、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我省职务犯罪的多发态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某些行业和领域的腐败问题还比较严重。根据依法治省的要求,亟须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制化建设,用法治手段保障和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使治标和治本有机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确立了惩防结合原则。坚持惩防结合、标本兼治,是预防职务犯罪最有力度、最能体现成效的办法。预防职务犯罪,同样要遵循一些不可或缺的原则,只有在原则的规范和保障之下,才能推动预防工作的健康发展。通过加强教育筑起思想防线,增强“免疫力”,树立“不想犯”的意识;通过加大办案力度,不断揭露、证实和惩处职务犯罪活动,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高发多发的势头,发挥惩一儆百的震慑作用。为此,条例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
(二)增强全社会防范意识。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和涉及方面是纷繁复杂的,这就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多渠道、多层面、多手段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调动一切力量实行综合治理。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和整体效果。对此,条例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突出了防范重点对象。职务犯罪是最典型、最集中、最严重的腐败现象,破坏公平正义,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尤其对涉及重要行业、重点环节和关乎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此,条例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部门、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四)完善了警示教育内容。职务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做到在事前及时预防,从制度上进行防范,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经常性地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对象,开展形式多样的防腐倡廉的警示教育,增强其防范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对此,条例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开展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二是检察机关依据法律监督职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等工作;三是审判机关依据审判职能,通过依法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警示作用;四是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职能,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开展廉政法制教育。
(五)强化了审计措施。职务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预防职务犯罪,关键是要有行之有效的措施。实行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条例规定:“审计机关依据审计职能,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并公开审计结果;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发现的职务犯罪隐患,提出预防的对策和建议并督促整改。”
(六)明确了统一交易制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也是生产力,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可以保障资金、项目、管理安全,最终保障干部、工作安全。条例专门作了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购销、土地转让、矿业权交易、产权交易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集中监管。”
(七)完善了法律责任。条例针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责、措施、保障等内容,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明确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作者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
筑牢拒腐防变的法律防线
日期:201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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