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投身教育实践活动 不断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日期:201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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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机关党组的统一部署下,法制委员会、法工委迅速行动,扎实工作,全体党员干部积极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做到教育实践活动和业务工作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一、认真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提高思想认识
      委员会班子将教育实践活动放在重要位置,认真学习了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和习近平同志一系列重要讲话、省委在全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骆惠宁同志在全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等重要文件和精神,深入研读了《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等学习材料。在学习方式上,积极参加常委会党组和机关党组学习会、机关和支部组织的集中学习,并抽出一定时间进行自学、撰写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通过学习,大家进一步认识到,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加强和改进党风建设是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宏伟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在全国上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努力奋斗的新形势下,在全党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大决策,是顺应群众期盼,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的重大部署,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大举措。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担负着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和为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做好参谋助手的重要职责。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具有最高效力、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等方方面面,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立法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立法为民、民主立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委员会全体工作人员积极投身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对于委员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好立法工作,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通过学习,委员会全体党员、干部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重大意义和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要性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增强了积极投入教育实践活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大家一致表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饱满的热情投入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提高认识水平,认真查摆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改进措施,真正解决班子及个人在作风方面特别是“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务求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推动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开展,为推进我省“三区”建设和实现“两新”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自己的努力。
      二、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地方立法的地位和作用
      经过多年的努力,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已如期实现,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地方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地方立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需要地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有较强操作性、针对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法规,以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地区得以有效实施。二是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针对地方性事务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为管理好地方性事务提供法制保障是法律赋予地方的重要权力,也是地方立法的重要作用之一。三是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在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针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先行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不仅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国家相关立法积累了经验,这是地方立法作用的重要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地方立法的这种作用和地位依然没有改变,地方立法的任务没有减轻,要求更加严格。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这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立法服务工作者,要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高度,认识立法服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认真真地做好每一项具体的立法服务工作,为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
      地方立法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和谐发展是地方立法工作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核心。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首先要转变地方立法的重心,由原有的注重方便政府管理、约束管理相对人这样的管理型立法思维,转变到注重规范政府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权型立法的转变。其次,地方立法的价值取向要转变到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当中来,不仅要坚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且要重视维护所有社会主体的平等权利,协调社会各主体的利益,尤其要加强对在权利实现中处于弱势地位人群的权利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避免地方立法沦为维护“特殊利益集团”利益的工具。第三,地方立法要体现公民的民主参与和决策,实现立法为民的目的。立法者要在立法决策过程中广泛集中民智,了解和反映民情,通过具体的法规、条例条文来整合各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反映民意,协调各利益群体的利益,使地方性法规发挥其贴近群众、贴近社会的优势。
      四、加强立法组织协调
      立法工作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因此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环节。一是进一步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要尊重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二是要制定和实施好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要严把立项关,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要认真筛选,反复协调,科学合理地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要加强立法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抓紧法规的起草工作,按时报请审议。三是法规重要内容方面的协调。加强立法组织协调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利益关系。立法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按照公平公正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对提高立法质量和法规实施效果非常重要。要调整好各种利益关系,首先需要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只有进行深入细致的立法调研,充分发扬民主,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准确地掌握法规所调整事项的实际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才能进行科学的决断。其次要加强沟通、协商,努力达成共识,对于一些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内容,不能简单决断,而是要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精神和实际情况反复协商、论证,力争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使通过的法规更加符合实际,更有利于执行。对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无论是在起草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阶段,还是在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过程中,都应当注重协调。
      五、坚持科学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工作机制和立法程序,从程序上规范约束立法活动,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的质量。立法法和我省立法程序规定已颁布施行10多年,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已迈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但地方立法中的一些具体工作机制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完善。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立项、起草、审议、表决、报批、公布、备案审查以及清理、立法前论证、立法后评估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和程序。要整合立法资源,加大专家学者对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参与度,逐步建立起多元化、开放的法规草案起草制度。要逐步建立和实行立法评估制度,及时研究、总结法规实施的实际状况,对法规实施的绩效、法规所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及时进行评估和研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启动法规的修改、解释或者废止工作,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水平。要坚持“立、改、废”并举。地方性法规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处理好法规的稳定性与改革过程中变动性的关系,在地方立法中坚持“立、改、废”三者并重,既要在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内积极探索地方创制性立法,及时地把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又要注意适时修改或废止地方立法中不适应改革和实际需要或与上位法抵触的规定,同时也要注意在地方立法中留有余地,为今后的深化改革预留空间,使地方立法始终保持持续发展的动力。
      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什么是重点领域?党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所涉及的领域,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就是地方立法的重点领域。今后,我们要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注重社会文化领域立法。要积极从立法上加强民生保障,重视加强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提高群众享受公共服务的水平,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加强历史文化、地方民族文化保护和开发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促进我省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立法。由于我省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生态地位十分重要,我省一直比较重视生态环保方面的立法,制定了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湟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一批生态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我省的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发展战略,根据这一战略部署,我们要将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立法作为地方立法的重点,进一步加强生态方面的地方立法,在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方面做出新的努力。
      七、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的要求,积极探索和实践公民参与立法的新形式、新途径。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立法过程就是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人民意见,体现人民意志的过程。因此,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是地方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过去我们在这方面制定了一些制度,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今后要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程度,使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以充分行使。要将受立法影响的不同利益主体尤其是弱势群体吸引到立法过程中来,让他们充分发表意见。在这方面,不能走形式,讲过场,一定要讲求实效,保证各方主体都能充分、真实的发表意见。□
      (执笔:雷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