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三期)
(5)询问的答复,监督法明确规定,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一府两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因此,询问提出后,通常由有关机关负责人当场口头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比如所提问题不是派人到会的机关的职责范围或者所提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进行必要的材料准备工作,经说明原因后,可以在下次会议上答复或者书面答复。“有关负责人员”可以是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的正副职领导人,也可以是其所属机构的正副职领导人,如政府有关部门下属局(处、科)的正副职领导人、法院下属审判庭的正副庭长、检察院下属厅(处、科)的正副职领导人。
(6)询问的跟进,询问经有关机关答复后,提出询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如果仍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当场跟进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负责人答复。因此,询问具有很强的互动性,有利于对问题进行深入审议讨论。
5.质询案如何提出?
监督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根据这一条规定,提出质询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提出质询案的主体,必须是常委会组成人员,非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成为质询案提出主体。如人大代表可以在代表大会期间依法提出质询案,但代表在列席常委会会议时,不能提出质询案,也不能与常委会组成人员共同联名提出质询案。
第二,质询案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省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不符合法定人数提出的问题,不能作为质询案提出,可以作为询问提出。
第三,质询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如果以口头形式提出,应当按照询问处理。
第四,质询案必须针对本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不能针对其他机关或者组织提出质询案,比如不能针对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上级机关或者下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提出质询案。
6.质询案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监督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根据这一条规定,质询案必须符合以下三项要求:
第一,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案必须写明向谁提出,要求谁作答复。一个质询案,应当只针对一个质询对象,不能同时针对多个质询对象,以便明确答复机关。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对多个质询对象提出质询,应当分别提出几个质询案。质询对象,包括本级政府及其各部门、法院、检察院。政府部门,既包括政府组成部门,也包括办事机构、直属机构。政府部门、法院和检察院下属机构的行为,分别由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统一向人大常委会负责,因此,这些机关的下属机构不是质询对象。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上级或者下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属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质询的对象。对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上级或者下级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意见,不采取提出质询案的方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是由人大产生的,不直接受人大监督,而是受政府及其部门监督管理的,因此,对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质询,督促他们对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管理。
第二,写明质询的问题。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什么问题。没有明确的问题,受质询机关就无法答复。一般来讲,一个质询案应当只提出一个问题,如果有多个问题需要质询,可以分别提出几个质询案。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合理分配质询时间,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平等享有质询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受质询机关针对各个不同问题分别作出明确答复,避免出现避重就轻的情况,有选择性地进行答复,以提高质询效果。
第三,写明质询的内容。质询案必须写明因为什么具体事项、什么理由提出质询,并提供该事项必要的有关情况,以便受质询机关准确把握常委会组成人员质询的意图,希望了解的情况范围或者不满意的事项,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没有写明质询的内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难免会失之宽泛,达不到质询目的。
7.质询案的答复程序是什么?
监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这一条规定,质询案的答复包括以下两个步骤:
第一步是,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1)答复的形式,即是口头答复还是书面答复。(2)答复的场所,即决定口头答复的,应明确在常委会会议上答复,还是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3)答复的时间,即是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答复,还是闭会期间答复,以及具体的答复日期。质询案通常应当在本次常委会会议期间答复,如因提出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确实无法在本次常委会会议期间答复的,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并征求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书面答复或者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
第二步是,由受质询机关按照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作出答复。根据监督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这里的“负责人”,是指政府或其部门正副领导人、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不包括其下属机构的领导人。这样规定,一是以示对人大常委会的尊重,二是以示受质询机关对答复意见的负责。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这里的“发表意见”,通常应针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中不清楚的问题,提出要求进一步答复的意见,或者对答复是否满意发表意见,一般不宜提出质询案没有涉及的新问题要求答复。如果提出新的问题,实际是提出新的质询,应当依法提出新的质询案。
质询案答复后,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通常由常委会工作机构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起草。以口头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
8.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应当如何处理?
对质询的答复不满意如何处理,各国做法不尽一样。在英国,议员对质询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补充质询。过去补充质询不多,上世纪60年代以后补充质询大量增加,平均每两项质询有三项补充质询,到1974年达到一项质询有两项补充质询,现在规定只能就原题提一项补充质询。一般在质询答复之后,不就质询事件进行讨论或表决。但如果议员想测试政府的政治力量,在质询之后认为不满意时,可以动议“休会以讨论紧急的待定事项”。这种休会的动议不是中止议事日程。宣告休会是为了变更议事日程,把质询变成议题交付议会讨论。这一动议需有40名议员赞成,才能成为议题。在法国,议员对质询答复不满意,可以进一步提出质问。质问比质询更严厉。政府对质问有1个月时间准备。政府答辩后,议会进行广泛辩论,并把辩论结果以动议方式列入议事日程进行表决。□(未完待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学习问答
日期:201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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