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已于近日施行。条例分为总则、监督范围和权限、监督方式和程序、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五章,明确了财政监督的内涵、工作机制和范围内容,规范了检查程序、方式方法,确立了执法主体地位以及财政部门、检查人员、监督对象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四川省财政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专门明确了绩效监督的相关条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还细化了绩效监督的范围,包括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时效性,财政政策执行落实情况,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安全性以及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条例规定,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在此基础上,规定发现有违法行为涉及财政资金的,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追回;逾期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可以扣减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财政拨款。同时,条例专门明确了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监督对象有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行使相应的财政行政措施,防止财政资金的损失扩大。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期执行、预算调整、决算和财政监督专项工作情况,并接受其监督。财政部门及财政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各类违法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法律责任。条例明确财政监督工作要接受人大监督,并要求执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方式程序实施监督,将使财政监督更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有助于保障被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川 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日期:201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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