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督办代表建议,是省人大常委会实行的一项制度性措施。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海东代表团王小娟代表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将其列为重点督办的6件代表建议之一,由我牵头督办,督办单位是省人大内司委,承办单位是省民政厅。为组织开展好这次督办工作,力求督办实效,内司委同民政厅多次联系协调,专门走访王小娟代表,了解提出建议的初衷,征询督办意见,制订督办方案,积极争取代表的理解和支持。在督办工作前期,我专门约见省民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了解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有关情况,就督办工作的思路、要求、程序和方式进行了沟通,就督办工作争取得到的成果达成了共识。6月6日至8日,由我牵头,内司委周新会同志、人代工委杨牧飞同志、提出建议的王小娟代表以及专业代表小组部分成员,组成代表建议重点督办小组,赴西宁市、大通县、互助县实地察看走访了部分社会福利院、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乡镇敬老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同基层民政部门同志、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和孤寡老年人广泛交流。察看了养老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向有关部门了解我省社会养老服务工作,倾听老年人对社会养老服务的希望和需求,询问了服务机构人员的专业组成及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之后,召开督办工作座谈会,听取了省民政厅关于全省社会养老服务工作情况的汇报,督办组成员根据调研和汇报的有关情况对办理落实代表建议提出了希望和要求,对今后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养老服务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和思考。
一、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现状
我国于1999年步入老龄化社会,我省也于2010年步入老龄化社会,全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56.32万人,占省内总人口的10.11%,预计到“十二五”末,我省老年人口将达到65.9万人。我省的老龄化主要呈现出老年人口分布不均、贫困面较大、居家养老功能弱等特点,当前和今后很长的一个时期,我省面临着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任务十分繁重,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文化等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
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十一五”以来,我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坚持从青海实际出发,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一是养老服务政策法规日趋完善。制定了《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青海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印发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出台了《青海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管理办法》,初步建立起以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老年人社会福利、老年人社会救助和社会养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法规体系。二是养老服务机构不断增加。近年来,我省先后筹措建设资金4亿多元,建成各类老年福利设施307所,机构养老床位达到1.2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21张。全省建成5所老年大学,建立各类老年活动室645间。在城镇,主要建设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会福利院及示范性省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扶持3所民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在农村,主要建设乡镇敬老院,并积极探索“村级主办、互助服务、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模式。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多元化模式已基本形成。三是切实保障老年群体基本生活权益。在生活保障方面,将全省11.6万名生活困难老人纳入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范围,对城乡低保老年人实行分类施保、重点救助。在住房保障方面,优先将住房困难老人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和城镇保障性住房范围,先后为6.28万户困难老年人家庭新建了住房。在老年优待方面,及时建立高龄补贴制度。全国有18个省份建立了80周岁以上高龄补贴,我省的高龄补贴发放年龄为70岁,全省25.86万老年人因此受益。四是养老服务惠及的范围日益扩大。在城镇陆续建成一批街道(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逐步向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文化生活等方面延伸。积极推行社会养老分类服务模式,对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实行政府供养、无偿服务,对有养老需求的其他老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有偿服务。目前,全省已初步建立起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据了解,当前我省养老服务工作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化养老意识淡薄。我省是多民族地区,受传统思想观念、民族宗教、生活习惯、经济收入等影响,一部分老人及其家庭偏向于依靠家庭和子女养老;一部分困难老人愿意接受政府提供的无偿或低偿养老,而花钱购买养老服务的观念尚未形成,有些老人是没有能力购买养老服务,这些原因导致我省正常运营的养老机构床位利用率仅为49.5%。同时,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的氛围不够浓厚,社会养老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二是养老服务水平相对滞后。我省养老服务设施不同程度地存在分布不合理、设施不配套、功能不完善等问题。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比较简陋,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单一,难以提供照料护理、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多方面的服务。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较低,服务市场培育滞后,行业发展缺乏后劲,服务规范、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督都有待加强。三是机制保障不够到位。目前我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运行经费方面缺乏有效的保障。全省167所农村敬老院落实法人登记的不到50%,管理和服务人员448名中只有76人有编制,其余均为临时聘用人员。城镇福利机构运营经费短缺,护理员月平均工资1300元左右(不含三金)。由于经费不足、人员待遇低、护理任务重,导致专业护理人员缺乏。有关优惠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民间投资有限,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不高,养老服务社会化程度相对较低。
二、督办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果
一是完善政策措施。针对我省社会福利机构缺少稳定的经费保障,资金短缺、运营困难的问题,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协调,争取联合制定福利机构(含敬老院)运行奖补办法;针对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争取出台我省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省民政厅向省政府汇报有关情况,争取适时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二是加强项目建设。按照分层完善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思路,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省民政厅督促各地落实3所州级社会福利中心、6所县级社会福利中心、19所城市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和81所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项目。2013年全面启动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试点项目,明年在全省范围进行推广。三是提高督办成效。就关于“制定出台社会福利机构运营经费救助和特殊岗位福利补贴制度”形成单行材料,由督办组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以“人大代表直通车”的方式,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代表建议。
三、思考和建议
省十二次党代会部署了“加快发展养老、家政、社区服务等与人民生活质量密切相关的生活性服务业”的发展战略。《青海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提出:“到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规模适度、组织健全、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期间,增加社区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2.02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为实现以上目标,全面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督办组通过深入调研,进行了认真思考,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要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应对人口老龄化,依法做好老龄工作,是中央和省委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也是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民生问题。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是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老年福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改善民生、服务大局、促进和谐的重要举措。解决好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关系到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的提高,我们有责任、有义务解决好养老服务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心理疏导、康复护理、紧急救助等方面呈现出日益多元化的需求,需要我们从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努力探索实践适合我省实际的社会养老服务路子。
(二)要着力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养老服务机制。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还处在提升阶段,要重视发挥政府在规划指导、市场培育、服务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促进养老服务科学化、特色化、规范化发展,构建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要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事业和产业,加大多元化投入力度,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要逐步健全社会养老服务的管理制度和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逐步推进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化和服务专业化建设,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
(三)要努力探索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的多元化模式。在巩固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上,努力探索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在财政投入、税费优惠、土地供应、融资贷款、人才培养等方面,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鼓励扶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补助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模式,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多元化的养老服务格局。立足我省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特色化养老服务工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既要符合相关标准,又要立足实际适用,实现可持续发展,避免资源浪费。积极探索农村、牧区互助养老服务模式,重点发展和提供基础养老服务,使互助式特色养老服务能够惠及到更多老年人。
(四)要大力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社会氛围。广泛宣传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增强全社会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意识,增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责任意识。积极宣扬社会养老服务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促进社会化养老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和谐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敬老爱老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大力营造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形成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