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调研计划,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地方立法的成功做法及经验,更好地推动《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制定工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省教育厅组成考察组,赴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进行了考察学习。现将考察情况及综合省内调研情况形成的相关建议报告如下:
一、三省市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地方立法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200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施行后,上海、浙江、江苏先后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上海市还相继出台了公共场所社会用字监测与行政执法实施细则、语言文字应用管理规定、机关标牌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等多项与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三省市加强立法的主要经验和做法是:
(一)政府高度重视,推进立法进程。三省市政府均把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作为提升本地区精神风貌和文化品位、打造“城市文化名片”、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抓手,十分重视通用语言文字立法工作,及早将立法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了超前计划、明确要求;同时从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建设涉及多个主体、多项程序、多个领域的实际出发,对立法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统筹协调,保证了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法制办和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动介入立法前期工作,坚持参与立法调研论证和专家咨询研讨,加强指导,共同研究关键问题,有力加快了立法进程。
(二)明确管理职责,构建管理体制。三省市实施办法都强调了各级政府在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的组织领导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及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同时,三省市实施办法明确了政府各相关部门监管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职责,规定各相关部门在语委的规划部署、统筹协调下,相互配合、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这些规定促进形成了“政府负责、语委统筹、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构建了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为全面加强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提供了重要保证。
(三)注重工作保障,优化工作条件。三省市在实施办法中对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机构、人员、经费作出了规定,除要求建立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及工作机构之外,上海市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对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浙江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江苏省还要求各级政府为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四)严格工作标准,创新工作措施。三省市按照强化基础、重点突破的原则,结合省情实际对学校、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农村等基础阵地、重点领域和薄弱领域的工作进行了严格的规范,这些规定细化了国家法律的有关要求,避免了倡导性的提法,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坚持了较高的工作标准,增强了法规的严肃性。同时,上海等省市为加大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力度,将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评估、监测等工作措施上升为法规规定,确立了评估、监测结果社会公示制度。这些做法,有效解决了通用语言文字法规极易变成软办法的问题,使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有了良好的法制保障。
(五)探索有效途径,加强执法监督。三省市在立法中积极探索建立通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相关行业依法管理、监督的有效机制,作出了以测试、评估、应用监测为重要抓手,结合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行业规范化建设,采取各司其职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强化经常性的督促和监测工作,及时纠正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现象等规定,强化了执法监督责任,值得学习借鉴。
二、对我省制定实施办法的建议
借鉴省外经验,结合在省内调研了解掌握的情况和征求到的意见、建议,我们认为,在我省多民族聚居、多种语言文字共同应用的情况下,通过加快地方立法充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中的作用,对于促进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和各民族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教育厅于2006年起草《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之后,几年来几经完善,已基本成熟。建议省政府以此为基础尽快出台相关政府规章,施行一个阶段后,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解决好办法草案中涉及的重点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对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基本保障力度。与内地省份相比,我省推广普及通用语言文字的基础较为薄弱,任务繁重,十分需要良好的工作保障。但目前我省的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依然处在“三无”状态,即无专门工作机构、无专职工作人员、无专项工作经费,严重制约了相关工作的依法开展。针对这种状况,办法中首先应当依法明确强调政府责任,从组织领导、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四个方面入手,强化对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基本保障。为此,根据上位法规定,并参照外省市做法,建议在办法草案中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将贯彻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工作融入到各项工作中,列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职业规范建设、教育督导和城镇综合管理等工作的指标体系”的内容,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和加强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协调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体制;设立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核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做到逐年增长,并提供其他的必要条件”。
(二)进一步强化基础阵地建设。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作为开展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阵地,对推广、推行通用语言文字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和辐射作用,必须高度重视、常抓不懈。现有的办法草案已作出了教育部门将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纳入教育督导、检查、评估内容等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进一步强化基础阵地和基础工作。因此,建议参照上海、江苏的成功经验,在办法草案中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等工作,把教师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纳入日常教育教学考核指标,并组织教师和学生经常性开展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各类活动,形成使用通用语言文字的浓厚氛围”。
(三)注重解决农牧区基层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目前我省农牧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师的普通话、规范汉字使用水平依然有待提高,建议在办法草案中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牧区学校、幼儿园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将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有计划地逐年对农牧区教师进行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培训,并进行考核。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通过此类措施不断提高基层教师使用通用语言文字的水平,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二是注重加强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做好少数民族语言的汉语翻译工作,对于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有着积极的影响,但现有的办法草案中没有相关规定。我们建议参照外省(区)相关规定和我省海南州提出的意见,在办法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应当指导、加强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指导和协调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人名、地名和名词术语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化工作,避免出现不雅致或者带有贬义、歧视性的字词”。此外,还应当对农民工进行通用语言文字培训等内容作出规定。
(四)强化监督管理措施,力求使软办法变成硬办法。一是就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作出硬性规定。从省内外实际看,各级语委成员单位职责不明确、作用发挥不到位,语委缺乏监督制约措施,是影响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突出问题。为此,建议借鉴上海做法,在办法草案中明确作出“省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规范本系统、本行业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性文件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强力推动相关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二是对评估和监测工作作出严格规定。对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应用状况进行评估、监测,是外省市强化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措施和成功做法。我省办法草案中缺乏相关规定,势必造成将来工作上的乏力局面。因此,建议参照上海市实施办法的内容,就评估和监测工作作出明确、严格的规定。三是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作出严格规定。目前一些高等院校对学生使用通用语言文字水平的测试不严格,甚至流于形式,导致毕业生普通话水平不高,给走上社会后的应用留下了不良的“后遗症”。因此,办法草案中应当针对类似情况,总结实践经验,就测试工作进行严格规范,并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四是对相关执法工作作出严格规定。建议在办法草案中作出“相关部门定期开展通用语言文字联合执法检查,对新闻媒体、公共场所等用语用字情况加强管理”等规定,强化执法工作。
(五)加强对普及、推广、应用通用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开展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及时监测和应对社会语言的发展变化,对于加快我省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步伐,促进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具有十分必要的作用。建议在办法草案中规定:“鼓励单位、个人或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开展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工作,对研究、推广通用语言文字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作者单位: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