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学习问答

日期:20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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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总第141期)

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议案提出以后,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经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六、询问和质询

1.询问和质询的性质和意义是什么?

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问题,要求有关机关作出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行为,不是人大常委会的集体行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享有询问和质询权的基础,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享有监督权。询问和质询的目的,是为了获知“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或者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批评,以督促他们改进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高依法办事水平和工作效率。所以,询问和质询虽然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行为,但其性质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之一,是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一种独特运行方式。

与其他监督方式相比,询问和质询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简便性。询问和质询都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行为,提出和处理程序都比较简单,一般情况下,当次会议提出,当次会议就可以由有关机关答复;询问可以个人或者几个人联合口头提出,或者书面提出;询问和质询都可以口头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非常简便易行。二是经常性。询问和质询可以经常、反复运用,没有次数限制。对同一个机关,不同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分别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对不同机关同时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询问和质询两种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合使用,直至达到了解情况、督促改进工作之目的。因此,询问和质询有利于监督工作收到实效。三是针对性。询问和质询都是针对特定问题提出的,有关机关的答复也必须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出的问题,因此,询问和质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有利于监督更加深入。四是互动性。询问和质询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问题,由有关机关答复。通过一问一答,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加深对“一府两院”工作情况的了解,“一府两院”也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关心的问题和意见,有利于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一府两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具有很强的互动性。

询问和质询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对于实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一府两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实现知情权。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形式。各级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是代表的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首先必须了解“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和其他必要的情况。因此,知情权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没有知情权,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无法充分而有效地履行职责。常委会组成人员实现知情权的途径和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听取工作报告、参加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阅读各种文件材料等,询问和质询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知情权实现途径和方式,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二,有利于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询问和质询,通过提出问题,包括要求“一府两院”对自己的工作情况作出说明、解释和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可以促使“一府两院”更加清楚地了解自己工作所存在的问题,明确改进工作的方向和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所以,列宁说:人民代表的质询权是同官僚主义作斗争的方式之一。2004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把质询制同问责制、罢免制一起,作为反腐倡廉、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

第三,有利于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一府两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在我国,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的“三权鼎立”、相互牵制不同,我国的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只是分工不同,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支持和促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提出询问和质询,由有关机关作出答复,可以加深对“一府两院”工作情况的了解,消除一些不必要的误解,增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繁重性、艰巨性、复杂性的理解;而“一府两院”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出的询问和质询,可以加深理解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群众所表达的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从而更加自觉地坚持执政为民、以民为本,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通过这样的互动,有利于加深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一府两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共同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做好工作。

2.询问和质询制度是怎样形成和发展的?

质询制度起源于英国,后来在一些实行议会制的西方国家得到广泛实行。在英国,质询分为口头质询和书面质询两种。书面质询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要求口头答复因时间不够而转为书面答复的;一种是议员要求书面答复的。在法国、意大利,质询也是分口头质询和书面质询两种。在德国,质询分为大质询和小质询两种。大质询,在政府答复或者拒绝答复后,如果有一个相当于议会党团人数的联邦议院议员或者联邦议院5%议员要求,必须列入议程进行审议。小质询则不提交审议。

在我国,质询制度经过了一个发展完善过程。1954年宪法第一次规定了质问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1954年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三条对质问的程序作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的质问,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受质问的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答复。”1954年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本级人民委员会或者本级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的质问,经过主席团提交质问的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根据上述规定,质问主体是代表,代表可以一个人单独提出,也可以几个人联合提出;质问对象是同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

1975年宪法删去了有关质问的规定。1978年宪法和1979年地方组织法将“质问”改为“质询”,并把质询对象扩大到法院和检察院。在1980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179名北京团代表就新中国建立以来投资最大的宝钢工程建设问题提出质询,被称为“共和国质询第一案”。□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