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良好法制环境 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日期: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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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63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明确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并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补充完善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对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实施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有些内容也不符合国家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我省很有必要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27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自我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六十三条,自今年11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的特点:

一、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职责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是执行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是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是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控告,移送有关机关予以查处;五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交流和推广经验;六是建立未成年人保护重特大事件联席协商制度;七是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

二、细化了家庭保护责任

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家庭环境如何,父母素质如何,父母履行保护职责的状况如何,往往影响、有时甚至决定孩子的一生。目前,家庭暴力、家长重学习成绩、轻品德教育以及教育方法单一等问题依然存在,已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条例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学习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二是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三是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四是放任、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五是迫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务工;六是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同居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七是放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八是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强化了学校保护措施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基地,不仅担负着教育和培养人才的职责,还要依法承担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义务。条例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义务阶段的受教育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限制或者剥夺。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身心有残疾的未成年学生,不得拒绝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以强迫转学、劝退等方式剥夺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二是在教学过程中,老师应当以良好的言行和高尚的品德教育学生。条例规定,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未成年学生,以良好的言行和品德教育、影响未成年学生,不得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未成年学生。三是学校应加强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根据学生的生理特征,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条例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聘请专职或者兼职校内、校外辅导员,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思想品德教育、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社会生活能力教育、卫生防病教育以及防火、防震、防溺水、防侵害等安全避险教育。四是将学校、家庭在未成年学生保护中的两个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主体有机的结合起来,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共同做好帮助教育工作。条例规定,学校应当通过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了解未成年学生的学习、品行和生活情况,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的帮助教育工作。

四、规范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民以食为天”,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已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也严重影响到学生的身体健康。条例明确规定,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的饮食安全,向未成年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体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的卫生、安全标准。

五、加大了社会保护力度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教育、培养、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营造或者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设未成年人保护专线,依法受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举报、投诉、控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版、播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文字、图片、音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六、强调了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

未成年人是需要社会培养呵护的重要人群,在自我发展过程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了解安全自救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常识。条例规定,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掌握安全自救、隐私保护和应对紧急、意外事件的常识,了解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和不法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完善了法律责任

条例对法律责任作了两方面的完善:一是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作出了行政处罚的规定;二是对有些行为在上位法没有规定处罚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如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或者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彩票销售机构和代销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标志的,由民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的,由民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作者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