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组认为,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和为贵”、“无讼”的传统理念,而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则是这一传统的重要体现。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廉、效率较高等特点,易为群众所接受,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依然大量存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有不少新的矛盾和问题。依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又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是新形势下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人与人和谐相处,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途径。在座谈中,大家一致认为,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实施6年来,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支持程度不断增强,全省各地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制度措施,规范调解程序,促进协议遵行,同时逐步落实调解工作经费,提高调解员有关补助标准,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人民调解工作取得良好进展,较好地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调研组认为,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立足实际,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推进调解工作创新发展,要进一步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进一步改善并落实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和调解员各项待遇,只有这样,人民调解制度才能不断完善发展,人民调解才能更加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贡献。□(内司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