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立法促进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

日期:201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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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将行业协会纳入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制化轨道,促进行业协会自律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6日通过了《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七章三十五条,分别对协会的变更、设立、终止,协会会员与组织机构,协会职责以及协会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准确、合理界定行业协会,将行业商会、同业公会纳入条例调整范围;二是合理确定申请筹备行业协会条件,明确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作为行业协会发起人;三是确立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等职责,明确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四是完善行业协会机制,促进行业协会依法管理、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