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一提到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有人就马上产生了另一个念头:民主倒是个好东西,但是,如果民主真的搞起来,社会的政治稳定就难保证了。这就是说,“民主”与“社会稳定”是根本对立的。为什么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他们的根据之一,是上个世纪60—70年代“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大民主”,把整个社会都搞瘫痪了,国家的经济生活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这的确是历史事实,当时的“大民主”,造成了社会大动乱,给人民带来了一场灾难。但是,当年的“大民主”,怎么能与目前我们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民主相提并论?它们的性质和作用不可同日而语。它们的本质区别何在?概括地说,这就是: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互为前提条件,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本质特征。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发展历史越来越有力地说明,实行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基础的民主政治,这是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根本保证。所以,坚持现代法治原则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
什么是法治?现代社会所使用的“法治”(rule of law)概念及其相应的法治思想,是由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中提出的。资产阶级为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扫清道路,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统治,提出了法治主张。这个时代所谓法治观念的基本含义是,国家和统治者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每个公民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个人、任何机构如果违法,都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在法律面前国家与个人是一律平等的。其中,特别强调正义和道德的基本原则、公平合理的程序观念,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等等。在资产阶级建立了资本主义社会后,把法治与民主结合起来,把这种法治思想主张作为一种稳定的制度固定下来。近代以来的文明发展说明,以法治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历史作用。
当然,资本主义的民主和法治与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有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而社会主义法治则是以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体制为基础。因此,我们不能照搬资本主义的民主和法治。但是,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种历史成果,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中的一些有价值因素,则应该认真借鉴,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所用。其中,把民主建设与法治结合起来,使现代法治成为民主政治的基础,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原则,有重要现实意义。
在现代语境中,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通常都认为,人治的本质特征,是政权的善恶取决于当权者个人的品质和能力,圣君贤相当政,天下自然清明,暴君奸臣当道,则必然是生灵涂炭。所以,人治在一定条件下,曾经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人治毕竟是专制制度的意识形态,它的实质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在事关国家命运的重大决策中起决定作用,方针政策的制定甚至以最高领导人的好恶为转移。20世纪60—70年代,我国“文化大革命”历史性悲剧之所以能够发生,其中的一个原因就在这里。这个深刻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搞人治将贻害无穷。
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纲领,并且强调“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就是依法治国的实质内容,这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精神。这里所说的“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就是要努力使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并进而在社会主义民主实践中,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社会主义发展实践证明,认真地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原则,必将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高到一个新的历史水平;并且,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将成为社会廉洁、稳定、和谐发展的根本保证。
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坚持法治原则之所以如此重要,这是由法治的本质特征决定的。法治要求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政党、政府等所有的法人实体,在国家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或者说,个人和任何权力机关,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是人民意志的根本体现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所以,尊重国家法律,也就是尊重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我国,恰恰这也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同时,在法治社会中,任何个人、任何社会团体、任何政党、任何权力机关,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谁也没有超出法律之上的特权。这就是说,法治与一切特权意识和特权行为都是决不相容的。反对各种各样的特权意识,严格遵循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平等精神,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灵魂。反腐败的经验说明,根除特权体制和特权意识,这是根治政治腐败基本途径。这就是我们强调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必须坚持法治原则的特殊意义之所在。
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这个目标来说,民主的主要功能,是它作为权力制约机制而起作用的。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人们将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民主这一权力制约机制起作用的基础,是法治,而不是人治。长期以来的经验教训说明,民主之所以能够产生积极功能,主要不是靠人性的善良,而是靠客观性的法律法规,否则,民主制度本身不会自然而然地发挥作用。在这方面,我国近几年民主选举中的一些经验教训很能说明问题。
在我国的政治制度中,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人民给权力机关及其领导人授予权力,这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民主形式。在这方面,我们的实践基本上是成功的。但是,也应该承认,在一些基层的选举活动中,的确发生过不少问题。这样,就把民主这个“好东西”搞得名声不那么好了,以致于有人以此为根据而否定民主选举的价值。问题出在哪里?除了民主实践经验不足之外,一些选民的法治观念淡漠,被一些别有用心者钻了空子,使民主选举遭到了破坏,这是个主要原因。有鉴于此,我国于1979年制定了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又先后四次修正,就足以证明对此的重视了。可见,不断完善民主选举的法律、法规,强化民主选举过程中的法治观念是根本出路。
在现代社会中,一些重大的决策,都是由一定层次的会议做出的,这是民主决策的基本形式。在我国的现行政治体制中,通过会议形式所进行的民主决策,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这方面的法律要求,主要有会议本身是不是具有合法性、会议的议决过程是不是遵循法定程序、会议的成员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参加会议的合法成员是不是达到法定人数、会议表决的方式是不是合法、最后通过决议的表决人数是不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此等等。只有坚持这样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会议做出的决策才具有合法性,从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我们会发现,有些人往往对此不以为然,觉得民主决策要坚持这样一些法律规定,是很麻烦的事情,不如首长拍板决定来得爽快。的确,这样的民主决策过程,比长官个人决策或者少数人决定,看起来成本是要高一些;但是,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原则,比起人治的领导者个人决策,却能够在最大的限度内避免重大的决策失误。这两者之间的政治成本比较,不可同日而语。所以,我们一定要坚持法治的民主,而绝不要人治的所谓民主。这是历史经验教训告诉我们的一个真理。
(摘自《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