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闽桂三省加强科技法制建设情况的考察报告

日期:201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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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学习借鉴外省区科技法制建设的先进经验,促进《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制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省科技厅组成考察组,于去年底赴广东、福建、广西就加强科技法制建设情况进行考察学习。通过考察学习,使我们深受启发,进一步拓宽了制定《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思路。
        一、三省区科技法制建设概况
        这次考察的三个省区都是科技法制建设发展较快的省份,有许多成功的做法及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广东省根据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自主创新工作的实际,起草了《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这种以“自主创新”的题名制定科技领域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尚属少见,在立法前瞻性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典型例证,值得我们很好研究借鉴。福建省厦门市继2007年12月29日科技进步法修订后,时隔不到3个月就完成了《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修订工作,于2008年3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成为科技进步法修订后第一个完成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的城市。该条例体现了特区立法先行、服务发展的科学理念,凸显了积极探索、依法规范、自主创新的地方特色,特别是在鼓励创新、鼓励成果转化、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切中了厦门科技进步的核心问题,很有发人思考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早在1993年就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条例实施17年来,对促进该区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科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显现,为从制度上解决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自治区抓紧开展条例修订工作,区科技厅已组织开展了立法调研,对拟修订的章节、条款进行深入分析,就条例需修订完善的内容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青海与广西都是西部欠发达省区,科技工作中有许多相同之处。然而,广西在科技立法上不仅起步很早,而且已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修订工作抓得紧。因此,我们应在抓紧制定工作的同时,要注意研究、借鉴广西条例的有益之处。
        二、几点启示
        (一)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是推进科技法制建设的重要保证
        科技立法工作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程,涉及到多个主体、多项程序、多个领域间的统筹协调,必须发挥政府的统领和主导作用,才能保证完成。三省区政府均从大局出发,将推进科技法制建设及早列入议事日程,做到超前计划,明确要求。政府法制办和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高度重视科技立法工作,主动介入科技立法前期工作,并坚持参与科技立法调研论证修改和专家咨询研讨会等。三省区的科技进步条例之所以能顺利出台和及时修订,地方政府的重视和关心非常关键。
        (二)加大财政科技投入的相关规定,是科技立法工作中需要重点界定的内容
        科技要发展,投入须跟上。三省区地方立法都明确规定要逐步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使之与自主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如厦门市出台的条例规定,大幅增加财政性科技经费的投入,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应占市财政可供安排财力的4%以上,其中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应高于2.5%。鉴于此,考虑到青海省情实际,我们认为在制定本省条例时也应在这方面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科学技术投入作为财政预算保障重点,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支出中科学技术支出所占比例应当逐年提高,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政策先行、法规固定,是科技立法工作有效开展的必要条件
        缺乏相应的鼓励和支持科技发展政策,科技立法将成为“无米之炊”。三省区近年来为增强本地区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措施,并都将这些成熟的制度在科技立法中予以固定,为科技政策上升到科技地方性法规提供了重要依据。这种“先政策后立法”的科技立法模式为科技立法工作提供了有效的实践保障。据此,我们也应将省委省政府近年来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推进全省科技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
        (四)注重发挥有关专家的合力作用,是保证科技立法质量的智力支持
        三省区都特别重视各领域专家在科技立法工作中的参谋作用,邀请法律、科技、经济以及管理等各个领域专家参与,有效地保证科技立法工作的质量。鉴于此,我们也应在下一步制定省条例的过程中注重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为立法工作提供重要的智力支持,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操作性。
        三、关于制定《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建议
        (一)抓紧调研论证,加快立法进程
        鉴于条例送审稿目前已呈报省政府法制办,并已列入2011年省级立法计划,我们建议:一是请省政府法制办统筹协调,做好条例的前期调研论证、修改完善工作,并加强有关协调工作。科技厅积极配合,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应在2011年第一季度完成条例的立法调研和送审稿的修改论证工作。二是按照“适应发展、急用先立”的立法思路,请省政府法制办提前协调,争取3至4月份提请省政府常务会通过立法议案,并于4月或5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三是根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2011年工作进度,委员会于6月底前完成初审工作,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情况报告,建议常委会列入7月份例会初审,9月份常委会例会二审通过。
         (二)抓住关键环节,着力研究条例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根据这次调研,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建议对以下几个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妥善解决。
        1.构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为全面推进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需建立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省科技创新资源优化配置。据此,建议在条例中规定:“设立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小组。”
        2.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力度。考虑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省科技投入增幅小、资金投入力量不足,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科研经费的需要,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促进全省科技进步,成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建议在条例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科学技术投入作为财政预算保障重点,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支出中科学技术支出所占比例应当逐年提高,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3.设立若干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或基金。目前,青海科研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服务体系等尚不能满足创新型青海建设和科技进步工作的需求。根据全省科学技术发展新任务新要求,支持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迫在眉睫,建议在条例中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资金、专利成果转化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引导资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专项基金或资金。”
        4.建立完善基层科技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全省除州、地、市(地级市)以外,县(区)的科技管理部门都是与文教卫生、社会发展或者农牧部门合署办公,这种机构设置不利于基层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建议在条例中规定:“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科技管理部门,从而推进本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三)关于条例送审稿中增补的相关内容
        1.实施扶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政府采购的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贯彻落实好政府采购政策。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开展本地区的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和政府采购工作。
        2.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力度。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开展鉴定工作。
        3.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方面支持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鼓励保险机构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4.培育我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及联合攻关,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振兴和促进新能源、新材料、盐湖化工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5.科技重点设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投资计划。
        6.发展科技服务业。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交易市场和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推动发展研发服务、检测服务、创意设计、技术经纪、科技培训、科技咨询与评估、创业风险投资、科技企业孵化、技术转移与推广等科技中介服务,促进科技服务业的发展。
 

(作者单位: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