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科学确定检测周期、安全检测和环保检测同地进行等热点问题在条例草案表决稿中得到了体现,从源头上维护了群众利益。对于收费标准问题,表决稿新增加一条规定:“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测算、合理核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保检验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及时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对于检测周期问题,草案表决稿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根据机动车污染防治状况及机动车车型、使用年限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对于安全检查和环保检测同地进行问题,草案表决稿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引导和鼓励建设能够同时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新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依托已有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建设或者与已有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同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