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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8日  星期三


广东 不允许“先改革再改法”

日期:2011-09-14 来源:《青海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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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9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保障条例》。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体现了“不可以先改革再改法”的原则。至此,关于“是否可以先改革再改法”的争论终于尘埃落定。
        今年3月,该条例草案被首次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珠三角地区的改革创新措施与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是有冲突的,可以将改革创新方案提请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批准施行,再依照立法程序及时修改、废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对此,很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种“先改革再改法”的做法实际上是“先违法再守法”。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必须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和政府依法行政,政府的全部活动应当在法律框架之下进行。
        表决通过的条例明确规定:“改革创新工作涉及面广、问题复杂的,可以在局部地区或者部分单位进行试点;条件成熟时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专家表示,从条例草案最终通过的条例的条文删改可以看出,“先改革再改法”的行为得不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