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立法保障食品安全

日期:201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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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办法草案提出,食品经营企业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就地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鼓励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销毁情况。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以明示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办法草案将食品添加剂单设一节,对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加以严格限定,还要求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办法草案提出,食品生产者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