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进程

日期: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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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年3月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指出: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这是共和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现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进程作一简要回顾。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出与演进
        一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家都会想到在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设想,因而容易把中共十五大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的历史起点。但考察中共和人大的各种文献,就会发现在此之前的中共中央重要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就先后提出过“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等命题。
        上个世纪80年代,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论述立法工作任务或目标时,曾两次论及过建立或形成法律体系的问题。早在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总结上一年立法工作经验时提到,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提出建立“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想。另外一次是1988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总结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的立法成就时说,立法工作的重大进展,使我国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不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因此,该报告宣布,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在现在看来,当时就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显然为时过早,但它确实反映了我国立法机关早就有了建构法律体系的设想。
         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加快立法步伐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1994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命题,并提出争取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基本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此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的工作报告都要谈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筑问题。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总结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的立法成就时说,本届任期内制定的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连同以前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初步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毫无疑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反复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中共十五大进一步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命题奠定了理论前提和实践基础。
        1997年中共十五大召开,这次党代会不仅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而且第一次把“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定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任务。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中共十五大报告相比,一个显著的变化是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法简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中共十五大、“十六大”报告相比,十七大特别强调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并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提出到形成,经历了一个探索、实践和不断发展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九届全国人大期间为“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届全国人大期间为“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实践
        (一)法律体系初建阶段(1979—1992年)
        1978年,随着党对“文革”时期错误路线和指导方针的纠正,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征程。这一时期,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反映在法制建设方面,党和国家领导人都深刻认识到必须重视宪法、法律权威,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管理人。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著名讲话里,邓小平提出了新时期法制建设的理论纲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篇讲话,实际上为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奠定了理论基础。邓小平还提出了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这一时期,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最突出的是1982年制定了新中国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即现行宪法。五届、六届、七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138部法律,1982年还对10部法律进行了修改,包括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民法通则和民事法律、刑法、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一批经济方面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涉外方面的、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法律,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奠定了基础。1988年通过了宪法第一个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这一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呈现了这样的特点:经济法律法规大量出台,这反映了改革开放初期,国家经济全面复苏,需要大量经济法律法规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同时立法数量激增。相比建国初期的简单的法律体系结构和“文革”时期的法律荒芜,这一时期仅从制定的法律法规数量而言,法制建设规模不容小觑,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好了初期的准备工作。
        (二)法律体系重要发展阶段(1992—2002年)  
        这一时期,我党继续解放思想和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进行了全新的认识。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2002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此五年间,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共113件,其中包括对宪法的部分修正。 
        1993年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9处修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修正案内容还涉及政协制度、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等。1999年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6处修改,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到1999年底,所制定、修改的法律有371个,行政法规有840个,地方性法规有7000多个,行政规章则有30000多个。仅1992年到2002年间,我国就新制定了法律167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阶段(2002—2010年)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我国新时期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指导思想。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4年通过了宪法第四个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作出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等。
        除修改宪法外,这一时期还制定了反分裂国家法、监督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修改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赔偿法等。在保护公民民事权利、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反洗钱法、企业所得税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修改了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更加注重和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人民调解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食品安全法,修改了防震减灾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海岛保护法,修改了节约能源法等。此外,还制定和修改了一大批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法律。这个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法律、法律解释共105件,连同以前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宪法为统帅的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回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过程,正如吴邦国委员长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成的经验时所讲到的,坚持党的领导是这项浩大工程完成的首要因素。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历程就是在中国共产党带领下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的奋斗历程的一个写照。

                                                                          (作者单位:中共青海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