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 游客权益受损景区先行赔付

日期: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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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经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贵州省旅游条例》正式施行。今后,旅客权益受到损害,可要求景区先行赔付。
        条例规定,旅游景区内旅游项目经营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可向旅游景区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向相关旅游项目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旅游景区经营者先行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相关旅游项目经营者追偿。
        同时,对于游客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但决定受理的,应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