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件》。条例规定,重庆市常规全日制工作时间为8小时,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或特殊原因要求加班的,延长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上述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重庆 职工可拒绝强迫加班
日期: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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