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 规范民办教育学费监管

日期: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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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于4月1日起施行。条例认为,对民办学校进行学费监管,有利于保障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要保障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为此,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机构按照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实施监管。民办学校使用受监管的学费资金,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民办学校按照用款计划确定的用途、期限或者额度支取受监管的学费资金。同时,条例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学费监管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