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老年法”凸显人性化关怀

日期: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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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3月1日起施行。在老人的情感需求方面,苏版“老年法”的关注可以说十分细腻。
        首先是对“空巢现象”这一越来越引发社会关注的问题,倡导子女“常回家看看”,进一步明确了子女们的义务。规定赡养人应当保证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要保证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对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以构建良好的家庭氛围,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维护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其次,还有专门的条款为老年人追求“婚姻幸福”撑腰。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婚后的家庭生活。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携带自有财产再婚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另外,对于老人的财产权以及财产使用权,规定称,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