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高原旅游名省提供法制保障

日期:20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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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旅游条例》自2003年5月30日由青海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8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我省旅游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旅游业正逐步成为我省的支柱产业。随着我省旅游业发展环境的变化,特别是省委、省政府提出加快建设高原旅游名省的战略后,全方位开放的旅游市场格局初步形成,现行条例的内容已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其局限性日益凸现。为了及时总结反映近年来我省旅游业发展的成功经验,适应新形势下旅游业发展需要,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2010年9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青海省旅游条例》进行了修订,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调整了旅游业发展遵循的原则
        为了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在总结近年来我省旅游业发展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加快建设高原旅游名省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建设高原旅游名省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常委会充分吸收了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倡的关于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在第三条中将“政府主导、全社会联动、市场运作、可持续发展”、“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作为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赋予旅游景区管理机构旅游行政管理权
        近年来,我省为了更好地发展旅游业,打造旅游品牌,对部分重点旅游景区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深化改革,先后在青海湖、坎布拉、互助北山三个旅游景区成立了管理机构,负责景区内的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但由于相关旅游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景区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权,在实际工作中,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在景区旅游管理工作中存在种种困难。常委会充分采纳了省政府和基层的意见、建议,在第五条第三款增加了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本景区内的旅游管理工作的内容,赋予旅游景区管理机构旅游行政管理权。需要说明的是,条例中的“旅游景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机构,并不包括景区经营者成立的管理机构。
        三、增加了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内容
        为了体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高原旅游名省的要求,在条例中增加了有关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内容,主要有:
        (一)增加了关于政府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内容
        1.在第七条增加了政府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文化内涵、生态环保的旅游项目和探险、登山、漂流等特殊旅游项目的发展;支持农家乐、乡村民俗等乡村旅游的发展,为乡村旅游提供便利和指导的内容。
        2.在第八条增加了政府扶持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和经营企业,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景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促进旅游商品产业化发展的内容。
        3.在第九条增加了政府加强交通、环境、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对重点旅游项目、旅游景区(点)、旅游线路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将通往重点景区(点)的公益性道路、客运场站项目纳入规划的内容。
        (二)增加了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的内容
        近年来,在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一些经营者取得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后,长期闲置旅游资源,不进行开发利用,影响了旅游业的发展。为了规范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第十条增加了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依法转让;依法取得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利用,不得闲置国有旅游资源的内容。
        (三)增加了省外旅游经营者与省内旅游经营者享有同等待遇的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省旅游业的不断发展,省外旅行社组团来我省旅游的越来越多,为推进区域旅游经济合作,消除区域间旅游开发、服务中的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赋予省外旅游经营者与省内旅游经营者同等待遇,将会更进一步推动我省旅游业的发展。因此,在第十一条增加了积极推进区域旅游合作,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鼓励本省旅游经营者与省外旅游经营者合作;省外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来本省进行旅游活动,与本省旅游经营者享有同等待遇的内容。
        (四)增加了加强宣传,提高青海旅游知名度的内容
        我省是一个生态环境独特、民族文化多元、旅游资源富集的省份,随着建设高原旅游名省的战略确立,大美青海的宣传力度越来越大,青海在国内外的知名度越来越高,我省的旅游业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呈现出很好的发展势头。但与外省市相比,宣传力度仍然不大。因此,为了全省上下营造出建设高原旅游名省的舆论氛围,条例增加了两条内容:
        1.在第十二条增加了政府及其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对本行政区域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划,开展对本地区旅游形象和旅游产品的宣传的内容。
        2.在第十三条增加了鼓励旅游经营者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展览交易会、体育赛事、旅游节庆等活动,向国内外推介本地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风情等,提高产品和服务的知名度,创建旅游品牌的内容。
        四、关于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
        (一)修改完善了旅游规划的内容
        为了体现省委、省政府关于旅游业“高起点规划、高层次招商、高品位建设、高水平运作”的要求,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旅游规划作了修改和完善:
        1.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将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和旅游景区(点)规划的编制及报批程序分别进行了规定并细化。
        2.在第十八条增加了编制旅游规划应当倾听民意,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3.针对旅游景区内存在的随意建设、随意经营等问题,在第十九条增加了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规划,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旅游建设、经营项目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旅游景区管理机构意见的内容。
        (二)细化了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内容
        旅游资源是发展旅游业的重要物质基础,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既是“生态立省”战略的要求,也是加快建设高原旅游名省、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此,条例对原有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完善:
        1、在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自然风貌,新建旅游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2、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了旅游景区(点)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等的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容量控制的内容。
        五、细化了旅游经营与服务的内容
        旅游经营服务质量不仅关系着旅游业的整体服务水平,也直接关系着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针对旅游经营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次修订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了细化、完善:
        (一)强化了旅游合同的管理
        1.针对当前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发生争议的主要问题,在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旅游者要求补充文本外条款的,经协商确定后在合同中载明。旅行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未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加收服务费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2.针对在转接待中存在的问题,在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旅行社要将已经与其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并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者返还旅游者预付的全部旅游费用,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增加了旅行社可以承办国家机关委托的会务等服务事项的内容
        近年来,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了节约经费、提高效率,将一些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委托给在这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旅行社承办,但由于没有法规依据,存在票据报销不便等困难。为此,常委会充分采纳了省政府和有关地区、部门的意见,在第二十七条增加了旅行社可以承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的内容。
        (三)增加了关于门票价格的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省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一些旅游景区(点)存在随意调整门票价格、不明码标价、强行出售联票和不执行对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门票优惠政策的问题。为此,在第三十条增加了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的确定依照国家规定执行,并实行明码标价;在门票价格上对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等特殊人群给予减免;要实行单一门票制,经审批另行设有收费旅游景点、旅游项目的,可以设置联票,由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的内容。
        (四)增加了旅行社租用旅游客车的规定
        在旅游旺季,一些旅行社由于种种原因,往往租用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的企业车辆或者社会上的车辆,给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带来隐患。为了切实维护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常委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在第三十二条增加了旅行社租用旅游客车,应当选择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企业的车辆,并签订旅游客运包车合同的内容,同时,对违反这个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五)增加了旅游安全管理的内容
        这次修订中,除了在“旅游监督与管理”一章中规定了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外,对旅游经营者增加了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以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1.在第三十六条增加了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救护设备、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发生旅游安全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
        2.增加了开展特殊旅游和在高海拔地区开展旅游活动的安全要求。我省地处青藏高原,许多景区(点)处于高海拔地区,适合进行探险、登山、漂流等特殊旅游项目,保障旅游者在高海拔地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非常重要。为了突出条例的地方特色,在第三十七条增加了旅游经营者开展探险、登山、漂流等特殊旅游项目,应当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在高海拔地区组织开展旅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介绍相关的安全知识,配备必要的高原安全救护设备的内容。
        (六)增加了旅游购物中旅行社责任的内容
        当前,一些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为了吃回扣,将旅游者安排到一些不诚信经营的购物场所购物,旅游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无法维权的问题非常突出,严重影响旅游业的正常秩序,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在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或者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要求购物场所退换的,旅行社有义务协助旅游者退换;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依法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依法向旅游购物场所追偿的内容。
        修订后的旅游条例必将为促进我省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高原旅游名省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