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9月22日制定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施行以来,有效地促进了我省的消防工作,对保障我省的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消防法的修订和我省消防工作的开展,实施办法中的许多规定和消防法不一致,已不能适应当前我省消防工作的需要,制定条例势在必行。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于2010年11月24日通过了《青海省消防条例》,自2011年1月1日施行。这一法规的出台,对推动我省消防事业科学发展,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是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基础。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对于提高公民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安全素质,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我们防患于未然,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有效减少灾害损失。为此,条例从五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二是要求工会等社会团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其参加消防安全活动。三是要求广播等媒体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布消防公益信息。四是要求学校等特殊单位将消防知识列入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必要的消防安全演练,开展逃生自救教育。五是将每年十一月九日确定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日。
二、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加强规划管理
目前,我省消防装备方面的历史欠账较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资金缺口较大,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部队承担的艰巨任务不相适应。落实消防工作经费,使消防工作无后顾之忧,是发展我省消防事业的前提和基础。而加强消防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用科学的规划来指导消防工作,是消防各项工作得以有序开展的保证。因此,条例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借鉴外省市的工作经验,并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安消防队(站)和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不足的,可以向新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征收。二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并定期对消防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对农村道路的规划、建设也作出了要求。
三、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工作责任制
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构建消防工作新机制,是新时期消防工作的基本要求。为了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增强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和监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和应急救援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体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消防工作是全社会性的工作,涉及全社会的安全和利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对做好消防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消防工作中,要把火灾预防放在首位,积极贯彻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力求防止火灾的发生。为此,条例从以下几个重要环节对火灾预防作了规定: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消防专业规划;乡、村规划应当有消防内容。二是明确了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制度;其他建设工程实行设计竣工备案抽查制度。三是要求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农牧区利用河流等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便于消防车和水泵取水的设施。四是对容易引发火灾的特殊场所,如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等,明确规定了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五、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目前,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日益增多,存在非法经营、无序竞争、随意定价、服务质量得不得有效保障等问题。为了建立统一、公平、公开和有序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打击非法经营和垄断,条例明确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负责。
六、完善消防组织建设,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我省地广人稀,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建设不平衡,难以适应火灾扑救、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另外,当前社会公众对消防服务和灭火、应急救援的需求日趋增多,消防部队有限的警力已无法满足繁重的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需要。为了逐步缓解消防部队警力不足的实际困难,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招用合同制消防员。”
七、强化了消防管理部门的义务和责任
为了使消防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一致,条例十分注意这方面的的内容。比如,在监督检查上,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结果。”在法律责任上,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