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对于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通过执法检查计划,以往有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常委会是执法检查的主体,那么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只应对执法检查计划有提议权,而没有决定权。笔者认为,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的性质与立法计划一样,都是常委会对下一年度开展某一方面工作的设想和规划。这种计划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执行的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调整和变动,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作为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的机构,由其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既可以听取、综合并协调各个专门委员会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在程序上也较为便捷。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执法检查计划通过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计划,便于公众了解执法检查的内容,并向常委会反映相关情况和问题,使常委会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更具针对性,有利于促进有关部门的工作,从而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同时,公布执法计划,也有利于公众了解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并对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从而提高监督工作的民主化。
6.如何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执法检查的工作步骤有哪些?
执法检查方案,是指相关专门委员会根据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就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确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组组成和分组情况、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步骤和方式等内容。为使执法检查方案更加切合实际,相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前期调研。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与各专门委员会加强沟通,对各专门委员会报送的执法检查方案进行统筹协调,尽量避免各执法检查组赴地方的时间过于集中、地点过于重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执法检查组在正式赴地方开展执法检查前,由组长召开—次全体会议,听取有关主管机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组在地方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在地方的执法检查结束时,视工作需要,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律实施的相关部门反馈所了解的情况,但不宜对其提出结论性的意见。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执法检查组应转交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统一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
赴地方进行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再次召开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听取各执法检查小组的汇报,研究向常委会汇报的执法检查报告稿,并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有关主管机关交换意见。
7.执法检查的方式有哪些?
以往在一些执法检查活动中,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手段以及检查工作不深入、不到位,使得执法检查存在蜻蜒点水、浮光掠影的现象。由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的人力、物力有限,执法检查的很多工作都需要有关执法机关的支持和协助,因而容易让执法机关牵着鼻子走,只能听取执法机关的汇报,所能看到的都是经过刻意安排布置的、不一定是真实的情况,起不到执法检查应有的作用。为此,执法检查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了解真实情况,例如,可以采取随机抽样法,即对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在不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没有预作安排的情况下,执法检查组深入有关被查单位,直接了解执法的具体情况。这种做法容易发现一些真实的情况,掌握翔实的资料,为实施法律监督提供可靠的依据。再比如,可以在执法检查中重点选择一个或几个单位,进行深入、细致地检查了解。从对解剖“麻雀”之后发现的具体问题、违法事件,进行认真的分析,并由此及彼,进行综合、提炼,找出带有共性的东西,对该法律在整个面上的执行情况作出合乎客观实际、合乎逻辑的分析和评价。此外,还可以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的办法,获得有关情况与数据。例如,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法进行执法检查时,就随机抽取了全国40个城市的2150家企业,发放并回收了3.1万份调查问卷,掌握了宝贵的第一手材料,对于全面客观分析劳动法实施的真正情况具有较高的价值。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还可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比如,邀请电视台、电台、报刊记者参加有关活动并进行报道,通过媒体告知公民检查谁、检查什么等,在报上刊登有关法律及相关法律条文,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来信、来电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实践证明,执法检查过程的公开,对于执法机关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弥补工作的不到位等,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8.执法检查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是要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避免“热热闹闹搞检查,认认真真走过场”。二是切实做到轻车简从,同级的有关部门可以不陪同检查,到地方时也不要层层陪同。以往的有的执法检查人员过多,到地方时又层层陪同,队伍庞大,车队排成长龙,不仅不能卓有成效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而且还给地方增加了过重的负担,这是必须坚决克服的。三是执法检查中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执法检查组应转交常委会办事机构,由办事机构统一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四是注意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凡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请电视台、电台、报刊记者参加,既报道公正执法、廉沾奉公的典型,也要对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公之于众,井追踪报道。这对于促使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氛围,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9.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应遵循什么原则?哪些人员可以作为执法检查组成员?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应遵循精干、效能的原则。执法检查组到基层进行检查,通常要走访不同的地方、单位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因此,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宜过多,否则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在工作人员的配备上,要力求精干。检查组到基层时,应切实做到轻车简从,谢绝层层陪同,只请地方安排少量必要人员帮助工作。
关于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以全国人大为例,执法检查组组长一般由负责联系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副委员长担任,也可以由其委托其他副委员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担任。执法检查组的其他成员由负责该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相关专门委员会从常委会和本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选定。执法检查组赴地方进行执法检查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分成若干执法检查小组。执法检查小组组长一般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担任,组员由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担任。执法检查小组的工作人员,主要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和有关法律的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组成。执法检查组成立后,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要及时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必要的专业知识。
由于执法检查是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方式,执法检查组还可以吸收本级人大代表参加。通过组织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可以使代表了解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了解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同时也可以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使执法检查成为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一项重要载体。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可以考虑吸收那些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或对有关法律实施较为关注(如在代表大会上提出相关议案、建议)的代表参加。
实践中,一些地方在执法检查时吸收相关专业及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以便从专业角度对于法律实施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评价。这是一种提高执法检查公众参与程度的方式,具有积极的意义。当然,有关的专家并非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他们的工作是协助执法检查组寻找问题所在,从专业角度提供分析意见,并提出法律、法规本身是否存在滞后、不到位或不衔接问题,以及如何修改、完善的建议等等。
(末完待续)